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何确定管辖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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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两边当事人协议约好发作胶葛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述怎么承认统辖的复函
(1994年11月27日 法经(1994)307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法明传[1994]211号请示收悉。经研讨,答复如下:
合同两边当事人约好:发作胶葛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述。该约好能够为是挑选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如不违背有关级别统辖和专属统辖的规则,则该约好应为有用。若当事人已别离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申述讼,则应由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统辖;若立案时刻难于辨明先后,则应由两地人民法院洽谈处理;洽谈处理不了的,由它们的一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吴江市益佰纺织有限公司与龙口市玲楠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生意合同胶葛统辖争方案指定统辖的告诉
([2005]民立他字第26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苏民二立他字第025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鲁立函字第14号请示报告均收悉。关于吴江市益佰纺织有限公司与龙口市玲楠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生意合同胶葛一案统辖争议问题,经研讨,告诉如下:
一、吴江市益佰纺织有限公司与龙口市玲楠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先后签订了7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好两边发作胶葛处理的方法为:“两边友爱洽谈处理,如不能处理,则在申述方法院申述处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归于生意合同领域,本案两边当事人因合同发作胶葛后,依照合同约好均向申述方法院即吴江市人民法院及龙口市人民法院提申述讼,两地法院均于同日别离以生意合同胶葛受理了原告的申述。两地法院受理的案子归于根据同一法令现实和法令联系引起胶葛的案子。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两边当事人协议约好发作胶葛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述怎么承认统辖的复函》的规则,两边当事人在合同中关于发作胶葛“在申述方法院申述处理”的约好有用。因两地法院受理本案的时刻相同,本案两边当事人申述时刻的先后顺序无法承认,因而,本案可根据两边当事人约好的合同实行地址承认统辖。鉴于两边当事人在合同中有“提(交)货地址及方法:供方担任将货发到龙口市玲楠服装厂”的约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承认经济胶葛案子统辖中怎么承认统辖合同实行地的规则》,应当确认两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好的交货地址为本案合同的实行地,龙口市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实行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统辖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则,本院指定本案由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统辖。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告诉吴江市人民法院将其受理的[2004]吴民二初字第140号关于吴江市益佰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龙口市玲楠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生意合同胶葛一案移送至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兼并审理。
2005年8月26日
附:
关于吴江市益佰纺织有限公司与龙口市玲楠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生意合同胶葛统辖争议一案的指定统辖的请示与答复
一、根本案情
原告:吴江市益佰纺织有限公司(在山东龙口法院为被告),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盛泽镇东方丝绸商城二区三楼99号。
法定代表人:李海华,司理。
被告:龙口玲楠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在山东龙口法院为原告),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环海北路。
法定代表人:付秀玲,司理。
2003年7月22日、7月23日、8月6日和8月11日,吴江市益佰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吴江益佰公司)与龙口玲楠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口玲楠公司)先后签订了七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好:由需方龙口玲楠公司向供方吴扛益佰公司购买涤纶斜纹、花瑶、塔丝隆等纺织用品。该合同还约好“提(交)货地址及方法:供方担任将货发到龙口市玲楠服装厂”。别的,七份合同对产品的称号、色彩、数量、单价、金额、交货时刻、付款、定金等均作了清晰约好。合同第十二条还就处理合同胶葛的方法作出了约好:“两边友爱洽谈处理,如不能处理,则在申述方法院申述处理。”
合同收效后,龙口玲楠公司向吴江益佰公司付出定金人民币130200元,吴江益佰公司则活跃安排职工加工出产。因龙口玲楠公司未按约好付款,吴江益佰公司在实行合同过程中也存在逾期供货的行为,故两边发作胶葛并别离诉至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和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二、两地法院立案状况、和谐状况和不同定见
2004年2月12日,吴江市人民法院受理了吴江益佰公司以龙口玲楠公司拖欠货款为由向吴江市人民法院提起的生意合同胶葛案子。受诉法院在向被告送达申述状副本及开庭告诉后,被告龙口玲楠公司向该院提出统辖异议,所以该院间断了案子审理,并就统辖问题向上级法院请示。
2004年2月12日,龙口市人民法院受理了龙口玲楠公司以吴江益佰公司逾期供货构成巨大经济损失为由提起的诉讼。亦因被告提出统辖异议,龙口市人民法院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和谐。
2004年7月29日,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向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发函核实上述状况,并进一步了解了该院对此案统辖问题的处理状况。
2004年8月6日,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向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复函,承认龙口市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12日受理了原告龙口玲楠公司诉被告吴江益佰公司生意合同胶葛一案,并奉告该院已于2004年3月8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
2004年9月16日,吴江市人民法院就此案构成统辖权争议的状况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示,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10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书面报告恳求予以和谐。
2004年11月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函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期望就案子的统辖问题予以洽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为:该案应由吴江市人民法院统辖,理由是:(1)本案两边争议合同的性质为生意合同,合同中协议挑选统辖条款系两边当事人的实在意思表明,且不违背法令规则,应当确认有用。吴江益佰公司与龙口玲楠公司根据合同约好的统辖条款,于同日别离向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述,受诉法院对各自受理的案子依法均具有统辖权。但由于龙口市人民法院受理的案子与吴江市人民法院受理的案子,实践系根据同一法令联系和同一法令现实而发作的胶葛,两地法院受理的案子依法应当兼并审理。(2)从两案当事人的详细诉讼恳求来看,吴江市人民法院受理的生意合同胶葛一案,原告吴江益佰公司建议的权力为生意合同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等,系就两边悉数合同联系同时提起的诉讼。在龙口市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般生意合同胶葛一案中,原告龙口玲楠公司建议的权力则为部分合同逾期供货违约金,仅就两边所签七份合同中的两份合同项下的部分货品提起违约之诉,根据两边争议现实,从有利于处理两边合同胶葛的视点动身,两案由吴江市人民法院处理更为恰当。由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没有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洽谈定见,故该院于2005年4月9日函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统辖。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接到我院[2005]民立他字第26号函后,当即调卷进行检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为:吴江市人民法院也于同日受理了原告吴江益佰公司以龙口玲楠公司为被告提起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两边当事人协议约好发作胶葛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述怎么承认统辖的复函》的规则,两边在合同中约好的有关处理胶葛的内容有用,鉴于两边申述时刻的先后顺序无法承认,可根据两边约好的合同实行地址承认统辖。因两边在合同中约好供方担任将货发到龙口市玲楠服装厂,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承认经济胶葛案子统辖中怎么承认购销合同实行地的规则》,将两边约好的交货地址为合同实行地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则,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应当作为合同实行地法院,依法对该案具有统辖权。
三、最高法院的检查定见
2005年8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05]民立他字第26号《关于吴江市益佰纺织有限公司与龙口市玲楠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生意合同胶葛一案统辖争议问题的答复》,以为:两地法院受理的案子归于根据同一法令现实和法令联系引起胶葛的案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两边当事人协议约好发作胶葛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述怎么承认统辖的复函》和《关于在承认经济胶葛案子统辖中怎么承认统辖合同实行地的规则》,应当确认两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好的交货地址为本案合同的实行地,龙口市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实行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统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则,指定本案由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统辖。
四、分析定见
吴江市益佰纺织有限公司与龙口市玲楠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先后签订了7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好两边发作胶葛处理的方法为:“两边友爱洽谈处理,如不能处理,则在申述方法院申述处理。”该合同还约好“提(交)货地址及方法:供方担任将货发到龙口市玲楠服装厂”。两边当事人的上述两个约好,是承认本案统辖权的要害。
两边当事人因合同发作胶葛后,依照合同约好均向申述方法院即吴江市人民法院及龙口币人民法院提申述讼,两地法院均于同日别离以生意合同胶葛受理了原告的申述。所以呈现了两地法院受理了根据同一法令现实和法令联系引起的诉讼的景象。在这种状况下,该案怎么承认统辖?需求处理以下两个问题:
(一)关于“在申述方法院申述处理”的合同约好问题
合同约好两边发作胶葛后处理的方法为: “两边友爱洽谈处理,如不能处理,则在申述方法院申述处理。”在案子的检查中,审判人员对这一合同约好的效能问题上产生了定见不合。一种定见以为,合同关于“在申述方法院申述处理”的约好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两边当事人协议约好发作胶葛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述怎么承认统辖的复函》内容不符,该约好条款无效;另一种定见则以为,尽管合同约好在“申述方法院申述处理”中的“申述方”的表述不行清晰,可是,申述方便是法令意义上的原告方,由于根据不告不睬准则,只要原告向法院申述了,法院才干受理案子。因而,在“申述方法院申述处理”的合同约好内容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没有抵触,该约好条款有用。咱们以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两边当事人协议约好发作胶葛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述怎么承认统辖的复函》的规则,两边当事人在合同中关于发作胶葛“在申述方法院申述处理”的约好是有用的,本案中两边当事人均能够向各自所在地法院申述,两个受诉法院均有统辖权。
一般状况下,合同两边依照上述合同约好内容别离向不同的法院申述后,是能够根据两个法院受理案子的先后顺序来承认案子统辖权的。即便两边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好于同日别离向各自所在地法院提起了诉讼,也可根据两个受诉法院当天受理案子的详细时刻不同而承认统辖法院。可是在本案中,因无法承认两个法院受理案子的详细时刻和先后顺序,所以只是根据合同关于在“申述方法院申述处理”的约好及今后发作的申述现实,是无法承认案子统辖权的。要处理本案的统辖权问题,还需求寻觅其他法令现实和法令规则。
(二)怎么承认本案的统辖权
最高法院法发[1996]28号《关于在承认经济胶葛案子中怎么承认购销合同实行地问题的规则》第一条规则:“当事人在合同中清晰约好实行地址的,以约好的实行地址为合同实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清晰约好实行地址的,以约好的交货地址为合同实行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则:“因合同胶葛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许合同实行地人民法院统辖”。
鉴于两边当事人在合同中有“提(交)货地址及方法:供方担任将货发到龙口市玲楠服装厂”的约好,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实行地法院,对该案具有统辖权。
(三)关于将两案兼并审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则,本案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由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统辖。因而,吴江市人民法院应将其受理的[2004]吴民二初字第140号关于原告吴江市益佰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龙口市玲楠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生意合同胶葛一案移送至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兼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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