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产品质量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1-19 17:24浏览量:1445
简述
产品质量法(products quality law),规则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以及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缺点产品所形成的别人人身损伤或财产丢失应承当的补偿职责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令标准的总称。对缺点产品形成的危害,各国多以产品职责法予以标准和调整,即只规则生产经营者与顾客之间因缺点产品危害而发生的丢失补偿职责。尤以美国和德国为代表。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3年2月22日经过,1993年9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在规则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等问题的一起,规则了缺点产品危害补偿的有关问题。
结构
产品质量法的修正添加规则了产品运送、保管、仓储和为以假充真的产品供给制假生产技术者的产品质量职责,添加服务业经营者的产品质量职责。可是,上述市场主体的产品质量职责都是一种行政职责。能否要求这些市场主体承当民事职责和刑事职责,法令并没有作出清晰的规则。从法令适用的视点来说,假如《产品质量法》没有作出规则,应当适用民事基本法对这些市场主体进行标准。
修正后的《产品质量法》依然沿袭旧法的结构,将民事标准和行政标准的“假定、处理、制裁”三要素分隔,用不同的条文进行规则。例如,该法第21条规则,产品质量查验组织、认证组织有必要依法依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查验成果或许认证证明。而57条则规则了产品质量查验组织、认证组织假造查验成果或许出具虚伪证明的行政职责、刑事职责和民事职责。其间还特别规则,“产品质量认证组织对不契合认证标准而适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许撤销其运用认证标志资历的,对因产品契合认证标准给顾客造的丢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当连带职责;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认证资历。”在这里,民事补偿职责明显不属于行政处分的内容,将该条款放在“罚则”部分或许不妥。事实上,这种将法令职责独自规则的立法编制并不科学。它人为地割裂了法令标准各要素之间的内在联系,添加了立法难度。
性质
这种将行政法与其他法令标准融为一体的立法方法并不稀有。假如将产品质量管理与产品职责分隔规则,或许会导致法令适用的不方便。但是,从完善民法的视点来调查,将产品侵权职责规则在《产品质量法》中或许会对民事立法特别是侵权行为立法系统化作业构成妨碍。咱们着重《产品质量法》的性质,旨在纠正这样一个过错,那就是“打而不罚,罚而不打”。依据《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机关能够对生产者、销售者进行处分,与此一起,民事主体还能够向产品质量侵权人提出民事诉讼,要求其承当民事补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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