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5-21 12:29浏览量:179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作合同办理,标准签定和实施劳作合同的行为,维护用人单位和劳作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及有关法令、法规,结合本省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实施企业化办理的事业单位、个别经济组织、境外或许省外企业驻琼办事机构(以下总称用人单位)和与之构成劳作联系的劳作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树立劳作合同联系的劳作者,按照本规则履行。
第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作者树立劳作联系应当缔结劳作合同。
劳作合同的缔结、改变、停止和免除,有必要契合法令、法规的规则;缔结和改变劳作合同,应当遵从相等自愿、协商一致、权力与职责对等的准则。
劳作合同依法缔结即具有法令效力,任何一方不得私行改变或许免除劳作合同。
第四条 劳作合同办理应当坚持以属地办理为主,各级劳作合同办理部门分工担任的准则。
省劳作行政部门担任辅导、监督全省的劳作合同办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工会、商会应当依法帮忙劳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的劳作合同办理工作进行辅导和监督。
第二章 劳作合同的缔结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招用劳作者,不得有法令、法规制止的行为。
用人单位不得采纳不正当竞争手段招用与其他单位存在劳作联系的劳作者。
第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作者有必要依法与其签定书面劳作合同。劳作合同应当具有以下条款:
(一)劳作合同期限;
(二)工作岗位、内容;
(三)劳作维护和工作条件;
(四)劳作报酬;
(五)劳作纪律;
(六)工作时间和歇息、度假;
(七)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八)改变、免除、停止劳作合同的条件;
(九)违背劳作合同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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