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登记后女方陪嫁的嫁妆算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0-24 10:40浏览量:167

成婚登记后女方陪嫁的陪嫁品算是夫妻一起产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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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王淑华
被告 韩其刚
案由 离婚
原、被告于2000年1月树立爱情联系,于同年3月24日处理成婚登记手续。同年4月,两边依照传统习俗举办了婚礼。原、被告因婚前相识时刻短,互相缺少了解,性情不投,常因家庭小事发生矛盾,两边自2000年12月开端分家。
后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与被告离婚。在诉讼中,被告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将夫妻一起产业摩托车一辆判归其一切,并供给购车发票一张。经查,该车出售时刻是在原、被告处理成婚登记之后,举办婚礼之前,为女方娘家购买陪送的陪嫁品。
购买前两边处理公证时,公证部分证明为原告的婚前产业,而被告供给的购车发票载明的时刻则在两边举办婚礼之后。被告供给的购车发票,系事后补开的。
法院以为
原、被告关于离婚问题现已达到一致意见,应准予离婚。本案焦点为两边讼争的摩托车是夫妻一起产业,仍是女方个人产业。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则:“夫妻在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产业,归夫妻一起一切:(一)薪酬、奖金;(二)出产、运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承继或赠与所得的产业,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则的在外;(五)其他应当归一起一切的产业。”第十八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产业:(一)一方的婚前产业;(二)一方因身体遭到损伤取得的医疗费、残疾人日子补助费等费用;(三)或赠与合同中确认只归夫或妻一方的产业;(四)一方专用的日子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产业。”原、被告讼争的摩托车虽然在婚姻联系存续期间所购,但实为女方娘家陪送的陪嫁品。两边处理的婚前产业公证证明该车是原告的婚前产业,因处理公证手续时该车没有购买,故该项公证违反了客观实在准则,不该采信。假如仅以成婚登记时刻作为区分夫妻一起产业和一方个人产业的界限,确定该车为两边的夫妻一起产业,明显有悖于民间习俗,必将发生不良社会影响。假如尊重传统习俗,确定该车为女方个人产业,不违反婚姻法的立法准则和精力。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五项“其他应当归一方的产业”,是对前述四项的弥补,故对该车一切权归属的确定应适用该项之规则。
为此,经法院掌管调停,原告自愿将该车与被告婚前所送相折抵,留归被告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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