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出让土地使用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10 04:41浏览量:1190

《土地办理法施行法令》第29条规则,国有土地有偿运用的方法包含: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借、国有土地运用权作价出资或许入股。
一、国有土地有偿运用方法
目前我国施行的土地有偿运用方法主要有土地运用权出让、租借、作价出资(入股)、授权运营四种方法。《土地办理法施行法令》第29条规则:国有土地运用权有偿运用的方法包含:(1)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2)国有土地租借;(3)国有土地运用权作价出资或许入股。
因而,出让、租借(其间按年付出租金的俗称年租制)和国家以国有土地运用权作价出资或许入股,均为法定的国有土地有偿运用方法。
1998年发布施行的《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运用权办理暂行规则》中提出国有企业改制中触及的划拨土地运用权经赞同能够选用“授权运营”方法处置,因而授权运营也归于土地有偿运用方法之一。
以出让、租借、作价出资或许入股方法获得的土地运用权分别为出让土地运用权、承租土地运用权和作价出资(入股)土地运用权。因为土地权力类型不同,相应地,土地的权能也不一样。
二、土地运用权出让及出让土地运用权
(一)概念
土地运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运用权在必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运用者,由土地运用者向国家付出土地运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二)出让的法令规则
依据《土地办理法》、《城市房地产办理法》等法令、法规的有关规则,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有必要契合土地运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造用地计划。土地运用权出让,有必要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分应当依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运用总体规划、土地运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情况,编制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赞同后,及时向社会发布,并详细安排施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分应当按照出让计划,会同城市规划等部分一起拟定出让的每幅地块的用处、年限、规划条件和其他土地运用条件等计划,报经市、县人民政府赞同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分详细安排施行。
(三)出让的年限
依据《乡镇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法令》的规则,土地运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按照土地用处确认:(1)居住用地70年;(2)工业用地50年;(3)教育、科技、文明、卫生、体育用地50年;(4)商业、旅行、文娱用地40年;(5)归纳或许其他用地50年。
(四)出让的方法
出让的方法包含:(1)投标;(2)拍卖;(3)挂牌;(4)协议。
(五)出让土地运用权的权能
1.出让土地运用权的获得
出让土地运用权是土地运用者经过出让方法获得的国有土地运用权。土地运用者应当按照其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分签定的《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好,准时付清悉数土地运用权出让金,并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分请求土地运用权挂号,收取《国有土地运用证》,依法获得出让国有土地运用权。
2.出让土地的开发运用要求
土地运用者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约好的土地用处和条件开发、运用和运营土地,需求改动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约好的土地用处的,有必要获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分的赞同,签定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改变协议或许从头签定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运用权出让金。
3.出让土地运用权的回收
国家对土地运用者依法获得的土地运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好的运用年限届满前不回收;在特别情况下,依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求,能够按照法令程序提早回收,并依据土地运用者运用土地的实践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践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4.出让土地届满续期
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约好的运用年限届满,土地运用者需求持续运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请求续期,除依据社会公共利益需求回收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赞同。经赞同准予续期的,应当从头签定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按照规则付出土地运用权出让金。住所用地运用权在约好期限届满主动续期。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约好的运用年限届满,土地运用者未请求续期或许虽请求续期但按照前款规则未获赞同的,土地运用权由国家无偿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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