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订立程序的特征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5-26 23:20浏览量:2437
稳妥合同缔结程序的特色有哪些
稳妥合同的约好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在法定条款外,自在洽谈所确认的事项。有些是由稳妥人根据需求列入稳妥单的任选条款。
商事合同的缔结需求邀约和许诺两个环节,这两个环节在稳妥合同的缔结过程中具体表现为填写投保单和承保两个阶段:
(一)填写投保单
投保单是投保人向稳妥人请求缔结稳妥合同的书面要约。或许说,稳妥合同的要约,便是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填写并向稳妥人提交投保单。很显然,稳妥合同的要约与其他商事合同的要约在方法上不太相同。在稳妥合同的实践缔结中,往往是稳妥人把承保危险标准化,缔结一致的承保条件和稳妥费率标准,拟定包含投保单、暂保单和稳妥单等在内的有一致格局和内容的稳妥合同有关文书,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往往需求填写稳妥人事前印制好的投保单。这样一来,有些人就误以为是稳妥人向投保人供给投保单是稳妥合同的要约。其实,这只能视为要约约请行为,是稳妥人标准自己事务,便利投保人,招揽生意的作法。投保人填写了稳妥单并将其送交稳妥人,才是具有法令效力的要约行为。
(二)承保
稳妥人在收到投保单后,经逐项审阅,以为契合稳妥条件然后承受投保的意思表明便是承保,或许说是稳妥合同中受要约人的许诺。它在方法上表现为向承保人签发稳妥单或其他稳妥凭据。根据我国《稳妥法》第12条的规则,经投保人和稳妥人洽谈赞同,稳妥合同也可以采纳稳妥单或其他稳妥凭据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方法缔结稳妥合同。据此,遇下列状况可以推定稳妥人许诺(承保):一是在投保单上签字盖章:二是向投保人出具稳妥费收据表明赞同;三是法令上供认的可以表明赞同的其他书面方法(如信件等)。在这种状况下,稳妥合同的建立就不以稳妥人出具的稳妥单为要件,而是以稳妥合同的当事人洽谈一致的书面许诺为根据。
相关法令知识:
稳妥合同无效的原因
1、合同主体不合格。主体不合格是指稳妥人、投保人、被稳妥人、受益人或稳妥代理人等资历不契合法令的规则。例如,投保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或依法不能独立施行缔约行为的约束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稳妥人不具备法定条件,不是依法建立的;稳妥代理人没有稳妥代理资历或没有稳妥代理权。假如稳妥合同是由上述主体缔结,则合同无效。
2、当事人意思表明不真实。缔约过程中,假如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以诈骗、钳制或乘人之危的方法致使对方作出违背自己志愿的意思表明,均构成缔约中的意思表明不真实。在这里,诈骗是指行为人不实行照实奉告的责任,成心隐秘真实状况或许成心奉告虚伪状况,诱使对主作出过错意思表明的行为。如投保人在缔结稳妥合同时,明知不存在危险却谎报有危险,明知危险现已发作而谎报没有发作等等。钳制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给对方或与对方有关的人的人身、产业、声誉、荣誉形成危害为挟制,迫使对方同自己缔结稳妥合同的行为。挟制是确认或许完成的行为,并且足以使对方违背自己的毅力与其缔结稳妥合同。
3、客体不合法。投保人或被稳妥人对稳妥标的没有稳妥利益,则其缔结的稳妥合同无效。
4、内容不合法。假如投保人投保的危险是不合法的,如违背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法令强制性规则等均导致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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