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仲裁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12 18:50浏览量:1834

恳求人:日本S株式会社 
被恳求人:我国郑州G公司 
根据恳求人日本S株式会社与被恳求人我国郑州G公司于1995年4月13日签定的××号合同中的裁定条款和恳求人提交的书面裁定恳求,裁定委员会受理了两边当事人关于上述合同所发作争议的本裁定案。 
在本案裁定程序进行傍边,被恳求人向裁定委员会提交了统辖权贰言。 
被恳求人称: 
恳求人提交裁定恳求的根据是1995年4月13日与被恳求人签定的××号合同中的裁定条款,该条规矩:“凡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作的全部 争论,应由两边经过友爱方法洽谈处理,假如不能获得协议时,则在被恳求人国家根据被恳求人国裁定组织的裁定程序规矩进行裁定,裁定决议是结局的,对两边具 有平等约束力。裁定费除非裁定组织还有决议外,均由败诉一方担负。”据此,被恳求人以为,上述条款中所表述的被恳求人国裁定组织并未指明是我国国际经济贸 易裁定委员会,而我国国际经济交易裁定委员会亦不是我国专一的裁定组织。因而,该裁定条款关于裁定组织的约好是不清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裁定法》第 十八条的规矩:“裁定协议对裁定事项或许裁定委员会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清晰的,当事人能够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裁定协议无效。”两边在上述裁定条 款中并没有清晰约好将合同项下的争议提交裁定委员会裁定,过后也未达到任何补充协议,因而,本案合同项下的裁定条款是无效的。综上,被恳求人恳求裁定委员 会驳回恳求人的裁定恳求。 
对此,恳求人辩驳称: 
1.本案恳求人与被恳求人之间的争议归于涉外的经济交易争议,而 在本合同订立时即1995年4月13日,我国国际经济交易裁定委员会是我国专一能受理涉外经济交易争议的裁定委员会。故,恳求人以为,根据合同规矩,如被 告是被恳求人我国郑州G公司时,就应在我国国际经济交易裁定委员会裁定。 
2.早在1955年5月4日,中日两国就签定了《中日交易协议》。协议第八条规矩:裁定在被告所在国进行。现在绝大多数中日交易合同中的裁定条款都遵从这一准则。 
3.被恳求人以《裁定法》第十八条之规矩来否定裁定委员会对本条的统辖,是没有根据的。《裁定法》是于1995年9月1日起才开端施行,而合同是在 1995年4月13日签定的《裁定法》中关于裁定协议的规矩对本案合同中的裁定条款没有溯及既往力;其次,在合同签定之时,裁定委员会是我国专一有权受理 涉外经济交易争议的裁定组织,故这时合同中裁定条款规矩的被恳求人所在国裁定组织便是我国国际经济交易裁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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