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对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7-08 05:18浏览量:2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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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对商标注册的检查和核准的规则
第二十七条 请求注册的商标,凡契合本法有关规则的,由商标局开始审定,予以布告。
第二十八条 请求注册的商标,凡不契合本法有关规则或许同别人在同一种产品或许相似产品上现已注册的或许开始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许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请求,不予布告。
第二十九条 两个或许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请求人,在同一种产品或许相似产品上,以相同或许近似的商标请求注册的,开始审定并布告请求在先的商标;同一天请求的,开始审定并布告运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别人的请求,不予布告。
第三十条 对开始审定的商标,自布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能够提出贰言。布告期满无贰言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布告。
第三十一条 请求商标注册不得危害别人现有的在先权力,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别人现已运用并有必定影响的商标。
第三十二条 对驳回请求、不予布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告诉商标注册请求人。商标注册请求人不服的,能够自收到告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定委员会请求复审,由商标评定委员会做出决议,并书面告诉请求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定委员会的决议不服的,能够自收到告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述。
第三十三条 对开始审定、予以布告的商标提出贰言的,商标局应当听取贰言人和被贰言人陈说现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决。当事人不服的,能够自收到告诉之日起十 五日内向商标评定委员会请求复审,由商标评定委员会做出裁决,并书面告诉贰言人和被贰言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定委员会的裁决不服的,能够自收到告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述。人民法院应当告诉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  第三人参与诉讼。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局做出的裁决不请求复审或许对商标评定委员会做出的裁决不向人民法院申述的,裁决收效。
经裁决贰言不能建立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布告;经裁决贰言建立的,不予核准注册。
经裁决贰言不能建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请求人获得商标专用权的时刻自初审布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核算。
第三十五条 对商标注册请求和商标复审请求应当及时进行检查。
第三十六条 商标注册请求人或许注册人发现商标请求文件或许注册文件有显着过错的,能够请求更正。商标局依法在其职权
范围内作出更正,并告诉当事人。
前款所称更正过错不触及商标请求文件或许注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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