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2-08 16:15浏览量:961
您知道拘役的适用目标有哪些吗?采纳拘役的目标具有怎样的特色呢?在我国刑法上对其又有怎样的相关规则呢?快跟从听讼小编的脚步一起来看看下文吧,期望能够帮助您更好的了解与拘役有关的信息。
依据法律规则的有关拘役的规则能够看出其适用目标具有以下几个特色:
1.拘役一般只适用于违法性质比较细微的违法。适用份额最高的是渎职罪,其次分别是波折社会办理次序罪、损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次序罪等。刑法分则中违法性质最严峻的,如损害国家安全罪、损害公共安全罪等,也能够适用拘役,但所占份额最低。
2.拘役多适用于社会损害性不大的违法。我国刑法分则中除过错致人逝世罪没有规则能够适用拘役外,绝大多数过错违法都能够适用拘役,约占悉数过错违法的95%左右。在同一类违法中,能够适用拘役的也是一些社会损害性不大的违法。
3.在我国刑法分则中,设置拘役刑的条文绝大多数是把拘役作为最低法定刑规则的。在这样的条文中,拘役既可适用于违法情节细微,不需要判处有期徒刑的违法,也能够适用于本应判处短期徒刑,但具有从轻情节的违法。别的,在刑法分则中规则有控制刑的条文,大多规则有拘役。在这样的条文中,拘役介于控制与徒刑之间。所以,拘役除有上述两种用法外,还能够适用于本应判处控制,但具有从重情节的违法。此外,在以短期徒刑为最低法定刑的违法中,假如详细违法具有减轻处分情节,也能够判处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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