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法律合同无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3-25 16:24浏览量:265

违反法律合同无效
1998年9月26日,某区街道办事处托付部属的某企业管理服务站与聂某签定了一份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合同约好:发包方某企业管理服务站将部属的某修建工程公司(含厂房、设备及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有关证件)交给承包方聂某承包经营;承包期自1998年10月12日至2003年9月26日;聂某向发包方上交承包费年均15880元,如不能依照合同规则的时刻上交承包费,发包方有权免除合同。聂某承包修建公司后,运用修建公司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向外屡次承包修建工程,且只向原告上交了承包费50000元。街道办事处屡次要求聂某给付拖欠1998年承包费10880元未果,故诉至法院。湖北一法院经审理以为:街道办事处与聂某签定的承包合同,违反了修建法关于修建施工企业不得出借资质证书或答应别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包工程的有关规则。因而,合同内容违法,属无效合同。街道办事处要求聂某给付拖欠的承包费,于法无据,不予支撑,已上交的50000元承包费,应予追缴。据此,法院判定:一、免除某企业管理服务站与聂某签定的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二、驳回某区街道办事处要求聂某给付承包费10880元的诉讼请求;三、已上交的50000元承包费应依法予以追缴。本案中,街道办事处私行将部属的修建工程公司的修建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有关证件出借给聂某,并答应他以修建施工企业的名义对外接受工程,两边在此基础上虽签定了合同,但该合同明显违反了修建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建施工企业转让、租借资质证书或许以其他方法答应别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包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第六十六条的“制止修建施工企业以任何方式答应其他单位或个人运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名义承包工程”等有关规则,属无效合同,应予免除。至于聂某已向原告交了承包费50000元,则按民法通则的规则,确定两边施行的该民事行为,已损害了国家、集体利益,因而原告获得的50000元承包费不能得到维护,应当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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