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死亡后亲属要怎么取得死亡证明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1-16 04:40浏览量:114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挂号法令》的规则,公民逝世后的逝世证明是指: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医疗机构出具《逝世医学证明》予以证明;对公民正常逝世无法获得医院出具的逝世证明的,由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逝世证明;非正常逝世或卫生部分不能确认是否归于正常逝世者,应当由公安司法部分出具逝世证明;现已火化的,由殡葬部分出具火化证明。
依据《河北省公安机关户政处理法律作业标准(试行) 》的有关规则,公民逝世后,其亲属应当按照下列过程申报逝世挂号并刊出户口:
公民逝世的,或经人民法院宣告逝世的,应当申报逝世挂号,刊出其常住户口。
公民现实逝世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所在单位或许社区居(村)委会,持逝世公民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以下相关资料,向逝世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逝世挂号,处理户口刊出手续:
在医院逝世的,应当供给医院出具的逝世医学证明书;
在家中逝世的,应当供给当区域、乡一级卫生保健部分出具的逝世医学证明书;
丢掉逝世医学证明书的,应当供给医院证明书存根复印件(加盖医院档案处理专用章);
无逝世医学证明书的,应当供给由配偶或直系亲属签字的书面声明、所在单位或社区居(村)委会出具的逝世证明资料及辖区民警的调查报告;
逝世公民现已火化的,可供给殡葬部分出具的火化证明资料。
公民非正常逝世或卫生部分不能确认是否归于正常逝世的,须凭公安、司法等部分出具的逝世证明和逝世公民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资料申报逝世挂号,处理户口刊出手续。
人民法院宣告逝世的,须由好坏关系人持人民法院逝世宣告判决书和被宣告逝世公民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资料申报逝世挂号,处理户口刊出手续。
公民在暂住地逝世的,暂住地公安机关应当依据逝世公民暂住地的出租人、旅馆处理人或许其他人员的申报,将逝世公民的名字和逝世的地址、时刻、原因等及时告诉逝世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由逝世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处理逝世挂号,刊出常住户口。
无法查明逝世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暂住地公安机关应当将现已查明的事项和逝世状况挂号备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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