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例新婚姻法争房案女方要求被驳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1-18 02:49浏览量:1042
北京首例新婚姻法争房案女方要求被驳      来历:北京晨报  2011年12月19日10时09分  26  
                  共享到:QQ空间新浪微博腾讯微博人人网高兴网--  [相关材料] 主题分类:民法民诉 “婚姻法”相关材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子 论文文献  因是外地人没有北京户口,房产证上只要老公一人的姓名。现在老公要求离婚想独占该房,为此荆女士申述到法院,要求法院承认自己对房子的共有产权。昨日,记者得悉,丰台法院依据新“婚姻法司法解说三”,确定涉案房子应当归于老公的个人财产,判定驳回荆女士的诉讼恳求。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三》后,本市首例相关案子。妻子要求房子共有原告荆女士回忆说,她与李先生于2006年8月16日挂号成婚,婚后两边于2007年1月按揭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总价40万元。买房时,她没有北京户口,老公李先生有北京户口。因为涉案房子只能由有北京户口的人购买,他们在处理房子产权过户挂号时,只记载了李先生的姓名,荆女士的姓名未能记载。荆女士称,买房时她和李先生一同付出了首付款,一同借款,后来,两人以家庭的一同收入归还借款本息至今。现在,李先生提出种种理由想和她离婚,且回绝在房产证上署上她的姓名,具有独占房产的意思。为了保护自己权益,她恳求法院承认自己对涉案房子的共有产权。老公称房子爸爸妈妈出资被告李先生不同意荆女士的说法。李先生说,涉案房子首付款是自己的爸爸妈妈出资的,该房子挂号在其自己名下,是对他个人的赠与,他从未屡次提出离婚。李先生以为,依据新“婚姻法司法解说三”有关规定,涉案房子应确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他要求驳回荆女士的诉求。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李先生请来自己的母亲出庭作证。作为证人,李先生的母亲说,是她自动要求给儿子李先生买房,她和老伴陪着儿子儿媳一同去看的房,她总共给了儿子17万多元用于购房。荆女士不认可证人李母的说法,她表明婚后购房其爸爸妈妈也出资了,购房款中还有夫妻一同的存款。法院判定房产归老公个人一切丰台法院以为,涉案房子是荆女士和李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但购房首付款系李先生的母亲付出,房子产权挂号在李先生名下,依据新婚姻法司法解说三的有关规定,婚后由一方爸爸妈妈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挂号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确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涉案房子应当归于李先生的个人财产,原告荆女士要求承以为夫妻一同财产,法院不予支撑。不过,法院指出,因为在购房进程中所付出的税款及之后的房子借款,是原被告使用夫妻一同财产付出,故假如今后原被告呈现离婚景象,离婚时房子一切权人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据此,法院判定驳回荆女士的诉讼恳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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