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产品责任险条款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5-11 06:22浏览量:672
(一)保单效能
被稳妥人严格地恪守和实行本稳妥单的各项规定,是本公司在本稳妥单项下承当补偿职责的先决条件。
(二)保单无效
假如被稳妥人或其代表漏报、错报、虚报或隐秘有关本稳妥的实质性内容,则本稳妥单无效。
(三)风险改变
稳妥期间,被稳妥人出产、出售某种新产品或稳妥产品的化学成份若有所变化,应在十天内书面告诉本公司,并依据本公司的要求,交纳应添加的稳妥费,不然本稳妥将不扩展承保该产品。
除非经本公司书面赞同,本稳妥单将在下列状况下主动停止:
1.被稳妥人丢失稳妥利益;
2.承保风险扩展。
本稳妥单停止后,本公司将按日份额交还被稳妥人本稳妥单项下未到期部分的稳妥费。
(四)保单刊出
被稳妥人可随时书面请求刊出本稳妥单,本公司亦可提早十五天告诉被稳妥人刊出本稳妥单。对本稳妥单已收效期间的稳妥费,前者本公司按月份额计收,后者按日份额计收。
(五)权益丢失
假如任何索赔含有虚伪成份,或被稳妥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纳诈骗手法妄图在本稳妥单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丢失是由被稳妥人或其代表的成心行为或怂恿所造成的,被稳妥人将丢失其在本稳妥单项下的全部权益。对由此发生的包含本公司已付出的赔款在内的全部丢失,应由被稳妥人担任补偿。
(六)合理查验
本公司的代表有权在任何恰当的时分对被稳妥人的房子、机器、设备、工作和产品或产品的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查验。被稳妥人应供给全部便当及本公司要求的用以评价有关风险的概况和材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本公司对被稳妥人的任何许诺。本公司的检查人员如发现任何缺点或风险时,将以书面告诉被稳妥人,在该缺点或风险未被扫除并使本公司以为满足之前,对其有关的或因而引起全部职责本公司概不担任。
(七)重复稳妥
本稳妥单担任补偿丢失、费用或职责时,若还有其他保证相同的稳妥存在,不管是否由被稳妥人或别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管该稳妥补偿与否,本公司仅担任按份额分摊补偿的职责。
(八)权益转让
若本稳妥单项下担任的丢失触及其他职责方时,不管本公司是否已补偿被稳妥人,被稳妥人应立即采纳全部必要的办法行使或保存向该职责方索赔的权力。在本公司付出赔款后,被稳妥人应将向该职责方追偿的权力转让给本公司,移送全部必要的单证,并帮忙本公司向职责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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