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申请立案应提交哪些材料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0-09 09:59浏览量:2225
(一)受理规模:
经本院一审作出的,已发作法令效能具有实行内容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书、调解书,以及行政和刑事判决书、判决书中有财产实行内容的案子;已收效的涉外裁定判决、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不满1亿
(二)请求实行的期限:
的国内裁定判决,和有实行效能的公证债务文书的请求实行案子。
1、请求实行的期间为两年,请求实行时效的间断、间断,适用法令有关诉讼时效间断、间断的规则。
2、请求实行的期限从法令文书确认的实行期间的最终一日之次日起核算。分期实行的,从每次实行的最终1日起核算。法令文书没有规则实行期限的,从该法令文书收效之次日起核算。
3、行政机关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其详细行政行为的期限为180日,自申述期限届满之次日起核算。
4、行政机关根据法令的授权对相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判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述又不实行,作出判决的行政机关在请求实行的期限内又未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的,收效详细行政行为确认的权力人或许其继承人、权力接受人在90日内能够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
(三)应提交的资料:
1、请求实行书两份。应写明请求实行的根据、理由、事项、实行标的及金额(本金、利息、诉讼费、保全费等)。
2、请求实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请求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请求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安排请求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首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3、代为请求实行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应提交其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地点律师事务所造成的法院函。
4、请求实行人涉外、涉港澳台的,有必要供给经公证、认证资料(董事会抉择、法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商业登记的复印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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