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上诉辩护词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2-11 10:18浏览量:765
掠夺罪是刑法中的重罪,一旦被法院确定有罪将会遭到严峻的制裁,有的违法嫌疑人在一审宣判之后会不服判定提起上诉,那么作为嫌疑人的辩解律师,上诉审的辩解词应该怎样写呢?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惑答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掠夺罪上诉辩解词范文
敬重的审判长、审判员:
福建簪听讼师事务所承受本案上诉人李某某的托付,指派本律师作为其二审辩解人。承受托付后,辩解人会见了上诉人、查阅了案件材料,了解了本案案情。现依法实行辩解责任,并就本案客观现实和庭审状况,提出如下辩解定见供法庭参阅:
辩解人关于原审刑事判定书所述根本现实和科罪部分没有贰言,可是辩解人以为原审法院未将上诉人确定为从犯是过错的,并且量刑过重,理由如下:
一、关于主从犯问题
依据上诉人李某某在讯问笔录中的供述和法庭上的供述,其他同案犯在讯问笔录中的供述,以及被害人杨某、陈某锋在询问笔录中的陈说,结合上诉人李某某和其他同案犯的实践违法情节,辩解人以为上诉人李某某在这两起一同掠夺案中应当确定为从犯。详细理由如下:
首要,关于榜首起掠夺案(即2013年8月19日掠夺案),依据上诉人李某某供述系曹某提议的,原意是要去偷一辆摩托车,而不是要去掠夺,起先并没有掠夺的违法成心,作案工具也是由曹某及另一同案犯陈某预备的。曹某骑助力车载他们到灌口寻觅作案方针未果,上诉人李某某已抛弃偷车想法,本想自己回家,惋惜未能回绝曹某到白虎岩山顶玩的约请,便一同到白虎岩山顶玩。下山途中,曹某事前未奉告、也未与上诉人及另一同案犯洽谈的状况下,见财起意自行对被害人杨某施行拦车掠夺行为,上诉人是在曹某要求帮助的指派下才不经意中加入了这起掠夺中,被害人的助力车最终是被曹某抢去的,过后上诉人对助力车的去向并不知情,也没有分到任何销赃物。
其次,关于第二起掠夺案(即2013年9月15日掠夺案),依据同案犯刘某在讯问笔录中的供述(详见依据卷P051页)“由于我其时没有上班,没钱曹某叫我去掠夺我就去了”以及另一同案犯杨某江在讯问笔录中的供述(详见依据卷P084)“曹某和刘某就对我说一同去挣钱,还说前天也去挣钱了,所以我就赞同了……”可见,这次掠夺也是由曹某提出来的,也是由其一手策划的。别的,依据同案犯曹某在讯问笔录中的供述(详见依据卷P033)“咱们四人冲过去的时分被其间一男人跑掉了,只将另一男人围住,我用棍子敲了那男人被部一棍,其他人就没有着手,然后就抢到一部手机和700元钱”。同案犯刘某也在讯问笔录中供述(详见依据卷P051)“曹某一个人下车从地上捡起一根木棍直接往那男人腰上敲了一棍”。同案犯杨某江也在讯问笔录中供述(详见依据卷P084)“曹某说他妈的上去抓人时跑了一个人没追上,还说抢到一部黑色山寨手机和600多元”。这三人的供述彼此印证,完全可以证实是曹某在带头施行详细掠夺,并且持棍殴伤被害人也是曹某,而不是上诉人。别的,抢到赃物后详细怎么分赃也是由曹某一手决议的。
由此可见,上诉人在本案两次一同违法中起的是辅佐效果,因而,应确定为从犯。
二、关于本案的量刑情节
辩解人以为上诉人李某某具有法定和酌情从轻或许减轻处分的量刑情节,详细体现如下:
1、鉴于上述理由,上诉人李某某在整个违法活动中不是犯意的提起者和违法活动的招集者、组织者,上诉人李某某仅仅仅起辅佐效果,所起的效果相对较小,应确定为从犯。因而,辩解人主张法庭能对其减轻处分,削减基准刑20%-40%。
2、上诉人李某某在归案后,能照实告知自己的部分违法现实,认罪态度较好。庭审中,又能当庭自愿认罪,又有悔罪体现。此情节,依据量刑规则主张可以削减基准刑10%。
3、鉴于被害人陈某锋被劫而遭受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271元,已从贵院缉获的赃物中悉数取得赔付。此情节,主张可以对上诉人酌情从轻处分。
4、鉴于上诉人爸爸妈妈为了生计忙于作业,对其疏于管束,且其文化素质低,法律意识淡漠,交友不慎而误入歧途,因而,恳请法庭对其酌情从轻处分。
综上,辩解人以为原审法院在对上诉人科罪量刑中,未客观确定其为从犯,未充沛考虑到其上述从轻、减轻情节,导致量刑过重。因而,辩解人恳求贵院可以充沛考虑上诉人的上述情节,吊销原审判定,对上诉人判处较轻的惩罚。
以上辩解定见,敬请合议庭采用。谢谢!
此致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不能为自己的情感和品德判别所左右,由于律师在控辩审三方的三角联系中有必要扮演好嫌疑人利益的盾牌的人物,实在保护托付人的利益,尽量完成托付人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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