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出版者权纠纷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4-17 10:41浏览量:677
原告孙先生与被告**人民出书社侵略出书者权胶葛案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定书
(2009)东民初字第01972号
原告孙先生,男,1977年5月22日出世,汉族,北京浪漫经典文明发展有限公司司理,住(略)。
托付署理人赵俊刚,北京市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民出书社,住所地**市和平区西康路35号5-6层。
法定代表人刘**,社长。
托付署理人黄**,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署理人武***,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先生与被告**人民出书社侵略出书者权胶葛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一般程序,由审判员裴桂华担任审判长,与署理审判员樊雪、亓蕾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17日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托付署理人赵俊刚,被告**人民出书社托付署理人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孙先生诉称:根据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8)东民初字第3802号判定书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民终字第14472号终审判定书,原告享有《镜?龙战》(上)和《镜?龙战》(下)的专有出书权,权力期间自2005年6月25日至2008年7月3日。被告**人民出书社在原告享有专有出书权期间,私行在其出书的《镜?破军》一书中使用了《镜?龙战》(上)中的《神之右手》部分,侵略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恳求判令被告补偿经济丢失2万元,并承当本案诉讼费。
被告**人民出书社辩称:榜首,**人民出书社经过合法方法取得《神之右手》的专有出书权,尽到了合理的检查留意职责。第二,原告建议的专有出书权没有现实和法律根据。原告作为个人不能享有图书的专有出书权。一起,原告与作者王洋签定的协议书标明原告仅是作者的署理人,实体权力仍应归于托付人王洋。《神之右手》仅为作者王洋授权原告出书《镜?龙战》一书的一篇文章,原告不能享有并建议相似著作权人的权力。原告如确有利益丢失,也仅仅是署理行为相应费用的丢失。第三,原告不能就同一侵权行为重复申述。《神之右手》作为一篇2.8万字的文章录入于原告出书的《镜?龙战》(上)中。后经过作者王洋授权,被告在出书的《镜?破军》中录入了该文章。被告出书的《镜?龙战》、《镜?破军》经法院审理确认构成侵权,并做出了向原告补偿的判定,原告此次申述仍系根据已被确认侵权的同一出书行为,归于重复申述。第四,原告提出的补偿数额是以著作权人的身份,根据稿费规范核算得来,没有法律根据。第五,原告当庭吊销对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现已失掉统辖根据,丢失对本案的统辖权。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恳求。
经审理查明:2005年6月25日,原告孙先生与作者王洋(笔名沧月)签定《图书署理出书协议书》。协议约好:作者王洋将《镜》系列包括正传第二卷《镜?破军》、第三卷《镜?龙战》和第四卷(未定名)及别传《织梦者》,和该系列其他相关著作的中文简体本图书在中国大陆出书发行的权力颁发原告;著作出书物一经出书,原告在无违背本协议的情况下,作者王洋不得将其著作中文简体本的著作权再颁发其他个人或安排;合同有用期为4年。2005年9月5日,北京浪漫经典文明发展有限公司与世界知识出书社就《镜?破军》一书签定《图书出书合同》,原告作为北京浪漫经典文明发展有限公司的代表人签字。2005年10月,世界知识出书社出书《镜?破军》一书,单价20元,字数20万字,由小说《破军》和《东风破》两部分构成,其间《破军》约占全书的三分之二。
原告别离于2005年11月10日和2005年12月10日与世界知识出书社就《镜?龙战》(上)和《镜?龙战》(下)签定《图书出书合同》。2006年1月和2006年2月,世界知识出书社别离出书了《镜?龙战》(上)和《镜?龙战》(下),单价均为20元,字数别离为20万字和26万字。《镜?龙战》(上)分为两部分,榜首部分标题为《龙战》,第二部分标题为《神之右手》。
2007年8月30日,王洋与杭州榕树下文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2007年10月,该公司更名为杭州贝榕图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榕树下公司)签定《托付出书合同》,托付榕树下公司出书《镜》合集,其间包括《镜?龙战》和《镜?破军》。根据该合同,榕树下公司取得联合一家中国大陆出书社以图书方式出书、发行、出售授权著作中文简体版的专有使用权,合同有用期为3年。王洋一起授权榕树下公司将短篇小说《东风破》、《神之右手》收入《镜?破军》一书,作为《镜系列》文集的一部分,但其保存独自出书或与其他短篇结集出书的权力。榕树下公司别离于2007年10月9日和2007年11月2日,与被告就《镜?破军》和《镜?龙战》签定《图书出书合同书》,榕树下公司将两书的中文版图书专有出书权颁发被告。2007年11月,被告出书发行涉案图书《镜?龙战》和《镜?破军》。被告出书的《镜?龙战》共一册,单价28元,字数40万字,印数1-20000册,该书共有17章,内容包括世界知识出书社出书的《镜?龙战》(上)中的榜首部分和《镜?龙战》(下)。**人民出书社出书的《镜?破军》单价25元,字数34.8万字,包括《破军》、《东风破》和《神之右手》三部分。
2008年4月,原告就被告出书的《镜?龙战》一书提申述讼,以为被告侵略其享有的专有出书权和独家发行权。2008年7月15日,本院作出(2008)东民初字第3802号民事判定书,判令被告中止出书《镜?龙战》一书,并补偿丢失及合理开销5万元。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2008年9月2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二中民终字第14472号民事判定书,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8年10月,原告就被告出书的《镜?破军》一书再次提申述讼。2008年12月5日,本院作出(2008)东民初字第8412号民事判定书,判令被告中止出书含有小说《破军》的《镜?破军》一书,并补偿经济丢失及合理开销1.5万元。两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定书现已发作法律效力。
以上现实,有(2008)东民初字第3802号民事判定书、(2008)二中民终字第14472号民事判定书、(2008)东民初字第8412号民事判定书、世界知识出书社出书的《镜?龙战》(上)和《镜?龙战》(下)、《镜?破军》、**人民出书社出书的《镜?龙战》、《镜?破军》及当事人陈说等在案佐证。
本院以为,关于统辖权的问题,尽管原告在开庭过程中撤回对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述,但本院根据被告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所确认的统辖权是稳定的,不当然随诉讼过程中该主体的改变而改变,据此本院对本案具有统辖权。
除法定景象外,作者对著作享有著作权。著作权人可自己行使著作权,也可答应别人行使悉数或部分著作权。根据收效裁判文书,原告自作者王洋处取得了《镜?龙战》和《镜?破军》的专有使用权,该权力的期限截止于2008年7月3日。《神之右手》别离载于原告出书的《镜?龙战》(上)和被告出书的《镜?破军》中。一起,根据作者王洋与榕树下公司的协议,《神之右手》能够独自成为一个著作。原告虽就《镜?龙战》、《镜?破军》二书提起过诉讼,但被告出书的《镜?龙战》一书不包括《神之右手》部分,《镜?破军》一案系对小说《破军》部分的处理,因而,原告在本案中对《神之右手》部分建议权力,系根据不同危害成果的发作,并不归于对同一侵权行为重复提申述讼。
在原告享有《神之右手》专有使用权的有用期内,被告在其出书的《镜?破军》一书中录入该著作,构成了对原告专有使用权的侵略,应当承当补偿丢失的侵权职责。关于补偿数额,鉴于原告与王洋签定的协议现已免除,原告建议包括在《镜?龙战》(上)中的《神之右手》的专有使用权也仅截止到2008年7月3日之前,故其仅能对此前丢失提出建议。根据以上情节,原告要求补偿规范过高。在原、被告两边均未供给充沛根据证明丢失或获利的情况下,本院将归纳被告片面差错程度、被告侵权行为性质及涉案图书知名度、涉案图书批销价格、图书均匀利润率、侵权部分所占图书内容的份额等要素酌情确认。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胶葛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二十五条榜首、二款之规定,判定如下:
一、被告**人民出书社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偿原告孙先生经济丢失三千元。
二、驳回原告孙先生的其他诉讼恳求。
如被告**人民出书社未按本判定所指定的期间实行给付金钱职责,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付出推迟实行期间的债款利息。
案子受理费三百元,由原告孙先生担负一百元(已交纳),由被告**人民出书社担负二百元(于本判定收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子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子受理费的,按主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裴桂华
署理审判员樊雪
署理审判员亓蕾
二OO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董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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