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养孩子的手续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2-18 10:43浏览量:1224

《收养法》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能够被收养:
(一)损失爸爸妈妈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爸爸妈妈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爸爸妈妈有特别困难无力抚育的子女。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一起具有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育教育被收养人的才能;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以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能够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约束。
华裔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能够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约束。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许社会福利组织抚育的查找不到生爸爸妈妈的弃婴和儿童,能够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约束。
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挂号。收养联系自挂号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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