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保证合同与保证保险合同能否合并审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2-06 23:08浏览量:1710
在我国民法范畴里边,有主合同与从合同之分,他们根据同一法令关系,因此在审理时可能会兼并审理以节约法令资源。那么主合同、确保合同与确保稳妥合同能否兼并审理?今日,听讼网小编就为您收拾了如下内容,期望能对您有所协助。
主合同、确保合同与确保稳妥合同是否能兼并审理
一般根据合同原理,不能将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等兼并审理。
其一,主要是讲合同独立存在,稳妥人承当职责的独立性,但因确保稳妥合同的标的是告贷合同的还款职责,确保稳妥合同的权利职责是与告贷合同权利职责严密相连的,确保稳妥合同是不能脱离告贷合同独立存在的。
故将告贷合同,确保合同,确保稳妥合同兼并审理是可行的,那种先将告贷及确保合同审理,并履行不能时,再审理确保稳妥合同的做法是过错的,因为法院使用自己的审问权将稳妥公司的职责变成了一种类似于一般确保的职责,且比一般确保职责更轻的职责。
其二,那种将告贷合同与确保稳妥合同截然分隔审理的做法,添加了当事人的诉累,明显也是不可取的。
担保法第十九条划定,当事人对确保方法没有商定或许商定不明确的,按连带职责确保承当确保职责。
若说确保稳妥为确保性质,因确保稳妥对稳妥人的承当职责商定不明,那么就应按连带确保承当职责,已然稳妥人要承当连带确保职责,债权人申述债款人时,当然能够一起申述确保人,稳妥人,也能够独自申述告贷人,确保人,稳妥人了。
所以将确保合同,确保稳妥合同必定分隔审理,明显是没有根据的,是法院没有根据地将稳妥公司职责滞后的职权主义的表现,这种职权主义违反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明,损害清偿权人的利益,且给当事人形成不必要的诉累
相关法令规则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第五十四、第五十五条规则,人民法院能够对一起诉讼、第三人参与诉讼的案子兼并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则,人民法院也能够在被告提出反诉、原告添加诉讼请求,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时,对有关诉讼请求与本诉兼并审理。
以上便是关于担保合同审理的一些法令知识,主张当事人参阅适用。在我国兼并审理有许多的特别规则,然后规制当事人与相关的司法工作人员,节约法令资源、标准法令次序,需求所有人认真学习了解。若您还有疑问,听讼网还提供在线律师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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