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8-27 19:24浏览量:1169
发布部分: 国家工商行政处理局发布文号: 国家工商行政处理局令第86号    第一条 为了标准企业挂号署理活动,保证企业挂号署理组织和托付人的合法权益,拟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挂号署理组织,是指依照本办法的规则,承受托付,从事企业挂号署理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或许其他中介服务组织。第三条 企业挂号署理组织承受工商行政处理机关的辅导和监督。第四条 企业挂号署理组织处理署理事务,有必要恪守法令、法规和规章,遵从揭露、公正、自愿和诚笃信用原则,保护托付人的权益。第五条 建立企业挂号署理组织,应当契合企业挂号处理法规规则的条件,并须有3名以上具有企业挂号署理资历的专职事务人员,方可请求挂号注册,收取营业执照。中介服务组织请求展开企业挂号署理事务,须有3名以上具有企业挂号署理资历的专职事务人员,并应当申领营业执照或许处理添加企业挂号署理事务的改变挂号。第六条 企业挂号署理组织的挂号统辖,依照《企业法人挂号处理条例》或许《公司挂号处理条例》的规则履行。第七条 企业挂号署理组织建立后,当其所属的具有企业挂号署理资历的专职事务人员不足3人时,应当在3个月内补足规则人数,并报挂号机关存案。第八条 企业挂号署理资历经查核获得,有关事宜由国家工商行政处理局担任。经查核合格的,由国家工商行政处理局发给《企业挂号署理资历证书》。第九条 每年企业年检期限内,企业挂号署理组织应当将其所属人员的《企业挂号署理资历证书》送交挂号机关年检。不准时年检的,不得持续从事企业挂号署理活动。第十条 具有企业挂号署理资历的人员改换企业挂号署理组织或许辞去职务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将《企业挂号署理资历证书》送交发证机关签注。未经签注的,其《企业挂号署理资历证书》无效。第十一条 企业挂号署理组织能够承受托付,处理下列署理事务:(一)代写企业挂号所需文书;(二)署理企业挂号和企业年检请求;(三)供给企业挂号事务咨询;(四)担任企业挂号事务参谋。第十二条 企业挂号署理组织处理署理事务,不受行政区域的约束。第十三条 企业挂号署理组织有权依照托付合同约好收取酬劳,但收取的酬劳不得违背国家法令、法规和政策。第十四条 企业挂号署理组织署理企业挂号或许企业年检请求时应当向挂号机关出示或许提交下列证件:(一)企业挂号署理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许加盖发照机关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托付人出具的授权托付书;(三)企业挂号署理组织指定或许授权的人员的证明文件及该人员的《企业挂号署理资历证书》。第十五条 获得《企业挂号署理资历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合法的企业挂号署理组织从事企业挂号署理活动,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企业挂号署理活动。第十六条 企业挂号署理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商行政处理机关视情节轻重,别离给予正告、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越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署理企业挂号时隐秘真实情况,招摇撞骗的;(二)选用隐秘或许夸张真实情况等不正当手段,诱使别人托付其从事企业挂号署理活动的;(三)以不正当手段危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别人合法权益或许降低、损毁有关机关、单位名誉的;(四)署理企业挂号事务质量低质或许形成严重后果的;(五)讨取、收受托付合同规则以外的酬金或许其他资产,或许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六)涂抹《企业挂号署理资历证书》的;(七)具有企业挂号署理资历的专职从业人员不足规则人数,而不及时补足的;(八)从事其他非法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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