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侦查调取的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24 20:47浏览量:1910
刑事根据的侦办调取是指在刑事诉讼进程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发现某单位或许个人持有与案子有关的根据、书证或许视听资料今后,按照法定程序,要求单位或许个人向侦办机关供给相应的根据、书证或许视听资料的活动进程。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令的规矩,侦办机关在从事相关侦办活动时,有必要严厉恪守法定程序。侦办机关在从事根据调取行为时,也有必要严厉恪守相关法令规矩。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什物根据,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同意,开具调取根据告诉书。在接到调取根据告诉书后,被调取单位、个人应当在告诉书上盖章或签名,回绝盖章或签名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搜集、调取的书面根据资料,有必要由供给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公安机关向个人搜集、调取的书面根据资料,有必要由自己承认无误后签名或盖章。检察机关能够凭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能够证明违法嫌疑人有罪或许无罪的根据资料,而且能够根据需求摄影、录像、复印和仿制。关于触及国家隐秘的根据,应当严厉保密。

人民检察院处理案子,需求向本辖区以外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根据、书证的,办案人员应当带着作业证、单位办案证明和有关法令文书,及时同当地人民检察院联络,当地人民检察院应当合作、帮忙履行使命。假如需求调取的根据是比较简单的,能够向根据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函调。函调根据应当注明取证目标的具体内容和切当地址。帮忙函调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派员按查询内容进行查询取证,而且在收到信件的一个月内将查询结果送达请调的人民检察院。

根据指引:
①《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矩》(1999年1月18日)
榜首百八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处理案子,需求向本辖区以外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根据、书证的,办案人员应当带着作业证、单位办案证明信和有关法令文书,及时同当地人民检察院联络,当地人民检察院应当合作、帮忙履行使命。

假如需求调取的根据是比较简单的,能够向根据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函调。函调根据应当注明取证目标的具体内容和切当地址。帮忙函调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派员按查询内容进行查询取证,而且在收到信件1个月内将查询结果送达请调的人民检察院。

②《关于检察机关侦办作业遵循刑诉法若千问题的定见》(1996年12月31日)

三、关于依法搜集和运用视听资料根据
3.搜集视听资料根据的程序
①搜集视听资料根据有必要依法进行。恪守刑事诉讼法榜首编第五章的有关规矩。

②检察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搜集、调取视听资料根据有必要出具《人民检察院调取根据告诉书》和《调取根据清单》一式二份。一份交被调取单位和个人保存。一份存卷存案。
触及国家隐秘和被调取单位商业、处理隐秘的视听资料根据,应当保密。

②人民检察院承受和搜集、调取视听资料根据应制造承受、搜集、调取视听资料根据笔录,让交出或供给视听资料根据的单位和个人具体阐明该视听资料根据的构成进程、发现通过、保存地址、原保存人、是否原始资料等。承受和搜集、调取视听资料的检察人员、交出或供给人均应在笔录上鉴署名字和日期。

④检察人员在勘验、查看和搜寻中发现视听资料根据的应予扣押。
扣押视听资料根据,应当制造扣押笔录和清单,一式二份,一份交被扣押人保存,一份留卷备检。扣押笔录应当记明被扣押的视听资料发现通过、原寄存地址、数量、特征、主要内容,并责令被扣押物品持有人具体阐明该视听资料的来历和获取进程、动机、意图。履行勘验、查看和搜寻使命的检察人员及被扣押物品持有人应在扣押笔录上签名。

⑤检察人员或检察人员指使的其他人员采纳隐秘办法获取的视听资料,不能直接作为根据提交法庭,需求提交法庭的,检察人员能够通过讯问或其他办法将其转化为能够揭露运用的根据。隐秘获取视听资料根据的。获取人应将获取该视听资料根据的时刻、地址、通过.获取人的名字等制造成笔录附卷。

检察人员或检察人员指使的其他人获取视听资料根据的,获取人应将获取时刻、地址、获取人名字记载入视听资料中。视听技能设备达不到这种要求,或不便在视听资料中反映的,获取人应将获取该视听资料的起止时刻、地址、名字及制造通过作成笔录附卷。

⑥检察人员需求到外地履行获取视听资料使命的。承办案子的检察院有必要向履行使命所在地的检察院通报情况。需求所在地检察院合作的,所在地检察院有必要合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阻扰。

⑦《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子程序规矩》(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发布)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有必要按照法定程序。搜集能够证明违法嫌疑人有罪或许无罪、违法情节轻重的各种根据。禁止刑讯逼供和以要挟、诱惑、诈骗或许其他不合法的办法搜集根据。有必要确保全部与案子有关或许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充分地供给根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而且能够吸收他们帮忙查询。

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搜集、调取根据时,应当奉告其有必要照实供给根据。关于触及国家隐秘的根据以及获取违法根据的技能侦办办法,应当保存隐秘。

但凡伪造根据、藏匿根据或许消灭根据的,都有必要受法令追查。
第五十三条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什物根据,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同意,开具《调取根据告诉书》。被调取单位、个人应当在告诉书上盖章或许签名,回绝盖章或许签名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搜集、调取的书面根据资料,有必要由供给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公安机关向个人搜集、调取的书面根据资料,有必要由自己承认无误后签名或许盖章。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