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支付商标使用费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1-30 04:48浏览量:2439

网友发问:
我公司是一家服装出产加工企业。上一年4月,我公司与境外一家企业签定期限为5年的商标运用合同,每年付出对方100万元的商标运用费。我公司因近期资金不到位等原因,本应于本年4月份付出的商标运用费延迟到现在没有付出。请问,这种情况下是否需求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律师回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办理若干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1年第24号)规则,我国境内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签定与利息、租金、特许权运用费等所得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假如未依照合同或协议约好的日期付出上述所得金钱,或许改变或修正合同或协议延期付出,但已计入企业当期本钱、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交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交税申报时依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则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因而,你公司没有付出的商标运用费假如已计入当期的本钱、费用,则应全额扣缴企业所得税。假如未计入当期本钱、费用,则无需扣缴企业所得税。假如企业在合同或协议约好的付出日期之前付出上述所得金钱的,应以收付完成制承认交税时点,在实践付出时依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则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以防备付出方以提早付出为由躲避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责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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