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与合同违约有哪些区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2-18 07:37浏览量:1386
合同作为当今世界买卖的必备文件,对现在的经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作为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需求留意,合同欺诈和合同违约。那么,在法律上是怎样来规则两者的差异的呢?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回答,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合同欺诈罪与合同违约有哪些差异
1、行为人在片面意图上是不同的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则,合同欺诈罪的构成要害是以非法占有为意图,在合同纠纷中,是没有这一要件的,合同欺诈的最终意图便是为了非法占有别人产业,占有后的产业转为他用或许自己浪费,其底子没有实行合同的意思。合同纠纷中的当事人并不存在非法占有的意图,而是有实行合同的志愿,仅仅在实行合同职责的进程中,由于外在的要素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实行,比方资金周转困难,购买的资料不能及时到位等等,客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成心。所以是否以非法占有为意图是二者在片面方面的首要差异。
2、两者客观构成不同
合同欺诈罪在客观体现方面,是以隐秘本相,虚拟事实为要件,如冒用别人身份、假造变造收据,开设空壳公司等等。在签订合同时,合同上所列的设备条件等,行为人是底子没有的,这些仅仅欺诈当事人的,为的是让对方在合同上签字。在合同纠纷中,行为人不用冒用别人的身份或条件来欺诈对方,或许为了取得更多的利益,行为人会夸张自己的才能或条件,尽管也有欺诈的行为,但较合同欺诈细微的多。例如:某煤炭贸易公司在没有执行上游资源的情况下,为了盈利即与人订立了煤炭买卖合同,在收到预付款之后,多方查找上游资源,仍未执行,但表明乐意偿还货款,并承当违约职责。此案中,行为人虽在不具备实行合同的条件下与别人签订了煤炭买卖合同,但从整个进程来看,片面上并没有欺诈的意图,因而,不能认定为欺诈,而应当按合同纠纷处理。
3、行为人实行合同的情绪不同
合同欺诈中,行为人没有实行合同的志愿,由于其底子不具备实行才能,仅仅单一的以非法占有为意图,一旦非法占有了别人产业,便会隐姓埋名或许以任何理由推脱不实行合同,更不会偿还产业或补偿对方那个丢失。合同纠纷当事人一般都会依照合同约好实行职责,而且具有必定的实行才能,实行诚心和积极性,一旦给对方形成丢失,当事人会乐意承当职责并补偿丢失。
看完本文的内容介绍之后都清楚了吧,合同欺诈触及到的是刑事犯罪,而合同违约则触及的民事补偿问题,两者归于不同类型。在实际中想要区别开来,首要要看行为人的片面意图,在看客观方面以及后续举动。假如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听讼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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