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及其制度本质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1-26 09:27浏览量:2063

一、导言
常识产权及常识产权制度的实质是一个议论纷纷的学术论题,国内外专家学者的定见很不共同,对常识产权概念的界说也各不相同。《法令辞典》(参考文献1)的界说为:“自然人或法人对自然人经过智力劳作所发明的契合法定条件的智力效果,依法承认并享有的权力”;《大辞海:法学卷》(参考文献2)的界说为:“人们根据自己的智力活动发明的效果和经营活动中的经历、标识等依法享有其利益并排挤别人干与的民事权力”;《辞海》(参考文献3)的界说为:“公民或法人对其智力活动发明的精神财富所享有的权力”;《法学大辞典》(参考文献4)的界说为:“法令赋予常识产品所有人对其智力发明效果享有的专有权力”;《中华法学大辞典:民法学卷》(参考文献5)的界说为:“法令赋予常识产品所有人对其智力发明效果所享有的某种专有权力”;《政治经济学大辞典》(参考文献6)的界说为:“行为主体以智力劳作的办法在科学、技能、文艺等范畴里发明的精神财富的专有权”;《大百科全书》(参考文献7)的界说为:“常识产权是一种私权,指对特定智力发明效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力,或者说是以特定智力发明效果为客体的排他权、对世权”。《兰州市专利作业未来十年开展战略研究》(拜见文献8)的界说为:“常识产权是法令赋予单位或个人对智力劳作效果和其他商业效果所享有的占有、运用和分配的权力,它包含工业产权与著作权”。其他专家学者的界说也各不相同(拜见文献9-19)。其间文献9在对常识产权的各种不同界说进行较为深化的剖析后,给出的界说为:“常识产权是对特定智力效果的分配权”,并清晰其主体为“民事主体”,一起指出常识产权具有5个特征:“1、常识产权系由法令直接创设;2、常识产权的内容是对智力效果的直接分配性;3、常识产权依附于无形的智力效果;4、在有的景象下,能够由多个主体一起对同一智力效果享有常识产权;5、常识产权能够由多人一起行使”。别的一些教科书和学术专著并不给出界说,只介绍各类常识产权(如专利、商标、版权等)的具体内容或规模(拜见文献20-28)。关于常识产权的各种国际性文件一般也逃避对常识产权的界说或实质的阐释,而只罗列常识产权触及的内容或规模。如:《与交易有关的常识产权协议》仅列出常识产权的8项内容;《建立国际常识产权安排条约》仅列出常识产权的8项权力;《维护工业产权巴黎条约》仅列出工业产权的9项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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