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常识行政处罚的证据规则认识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3-20 21:14浏览量:769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我国现在的行政根据规则主要有以下几种:
1.能够直接确定的现实:(1)众所周知的现实;(2)自然规律及定理;(3)按照法令规则推定的现实;(4)现已依法证明的现实;(5)根据日常生活经验规律推定的现实。
2.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根据:(1)严峻违背法定程序搜集的根据资料;(2)以偷拍、偷录、偷听等手法获取损害别人合法权益的根据资料;(3)以威逼、诈骗、钳制、暴力等不合理手法获取的根据资料;(4)不能正确表达毅力的证人供给的证言;(5)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根据资料。
3.不能独自作为定案根据的根据:(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纪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2)与一方行政相对人有亲属联系或许其他密切联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行政相对人有利的证言,或许与一方行政相对人有晦气联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行政相对人晦气的证言;(3)应当出庭作证而无合理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4)难以辨认是否经过修正的视听资料;(5)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许复制品;(6)经一方行政相对人或许别人改动,对方行政相对人不予认可的根据资料。
4.证明同一现实的数个根据,其证明效能为:(1)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分依职权制造的公函文书优于其他书证;(2)判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资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许登汜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3)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4)法定判定部分的判定结论优于其他判定部分的判定结论;(5)法庭掌管勘验所制造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分掌管勘验所制造的勘验笔录;(6)原始根据优于传来根据:(7)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行政相对人有亲属联系或许其他密切联系的证人供给的对该行政相对人有利的证言;(8)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9)数个品种不同、内容共同的根据优于一个孤立的根据。
5.不能作为详细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的根据:(1)行政机关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详细行政行为后或许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搜集的根据;(2)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不合法掠夺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依法享有的陈说、申辩或许听证权力所选用的根据;(3)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搜集和弥补的根据,或许作出原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根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确定原详细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
6.违背法令禁止性规则或许以侵略别人合法权益的办法取得的根据,不能作为确定案子现实的根据。
7.书证应当符合规则的要求。(1)书证的原件:本来、正本和副本均归于书证的原件;搜集原件确有困难的,能够搜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相片、节录本。(2)由有关部分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许抄写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分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3)供给报表、图纸、管帐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阐明资料。(4)被告供给的被诉详细行政行为所根据的问询,陈说、说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问询人、陈说人、说话人签名或许盖章?(5)法令、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造方法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8.对判定结论的要求-在行政程序中选用的判定结论,应当载明托付人和托付判定的事项、向判定部分提交的相关资料、判定的根据和运用的科学技术手法、判定部分和判定人判定资历的阐明,并应有判定人的签名和判定部分的盖章。经过剖析取得的判定结论,应当阐明剖析进程。
9.法院不予采用的判定结论、对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判定结论,原告或许第三人提出根据证明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用:(1)判定人不具备判定资历;(2)判定程序严峻违法;(3)判定结论过错、不明确或许内容不完整。
10.对现场笔录的要求。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刻、地址和事情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签名:行政相对人回绝签名或许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
有其别人在现场的,可由其别人签名。法令、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造方法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11.证人应当陈说其亲历的详细现实。证人根据其阅历所作的判别、估测或许谈论,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12.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许显现的电子数据交流、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数据资料,其制造状况和真实性经对方行政相对人承认,或许以公证等其他有用方法予以证明的,与原件具有平等的证明效能。
13.收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许裁定组织判决文书承认的现实,能够作为定案根据。
14.当事人在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要求当事人供给根据,当事人依法应当供给而拒不供给,在诉讼程序中才拿出的根据,一般不能作为根据。
15.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在10日内不供给或许无合理理由逾期供给根据的,视为被诉详细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根据。因不可抗力或许客观上不能操控的其他合理事由,不能在规则的期限内供给根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供给根据的书面请求。人民法院允许延期供给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合理事由消除后10日内供给根据,逾期供给的,视为被诉详细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根据,特别状况下,原告或许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辩驳理由或许根据的,经人民法院允许,行政机关能够在第一审程序中弥补相应的根据。
16.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不出庭,所出具的根据无效。经法庭合法传唤,因行政机关无合理理由拒不到庭而需求依法缺席判决的,行政机关供给的根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行政相对人在庭前交流根据中没有争议的根据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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