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后是否应替对方承担子女治疗费用?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1-30 07:22浏览量:2821
【案情】
几年前,冯某和她的前夫离婚了,冯某总算从简直天天被拳打脚踢、像恶梦相同的婚姻中逃离了出来。考虑到本身的生计情况,所以冯某在协议离婚时,就抛弃抚育她和前夫仅有孩子的权力,冯某的前夫也不要求冯某付出孩子的任何抚育费。可冯某万万没有想前夫竟会以此为由,回绝冯某探视孩子。上一年她和前夫的孩子不幸患上脑瘤,冯某屡次探望,苦苦哀求,前夫总是以怕孩子心情激动影响医治为由只让冯某看上一眼,没让说句话。冯秀英也曾托付孩子的姥姥去看过孩子,给孩子捎些话,但孩子留给冯秀英的最终一句话,让她毕生难忘。孩子说:我什么也看不见了,也看不到我妈妈了。后来因为病性忽然恶化,孩子匆忙地离开了亲人、离开了人世,也没留给他的妈妈冯某看他最终一眼的时机。
前一阵子,冯某接到了法院的传票。前夫以给孩子医治费用很高、承当债款过大已形成其日子困难为由提申述讼,要求冯秀英承当孩子医治费用的一半近十万元。冯某和现在的老公以打零工为生,收入窘迫。面临巨额的申述数字,冯某实在是无力接受,她都想到了死。可现已身怀六甲的冯某抚摸着腹中的胎儿,让她想死也难。冯某该怎么面临这个实践?
【问题】冯某应不该该再替前夫分管孩子的医治费?
A、冯某作为孩子的生母,就有责任为孩子治病医治,虽然是冯某的前夫自己不要冯某承当孩子的抚育费,但冯某的前夫为此负担过重,日子困难,冯某应履行责任分管孩子的医治费;
B、依据权力和责任对等准则,冯某的前夫掠夺了冯某作为母亲最起码的权力,冯某就不该再尽责任。所以冯某就不该承当孩子的医治费;
C、依据法律规则,子女在爸爸妈妈离婚后在必要时能够向爸爸妈妈任何一方提出添加抚育费的恳求,抚育子女的夫妻一方能够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本案的诉讼标的为孩子的医治费,只能由冯某与其前夫的孩子作为原告提申述讼,因为冯某与其前夫的孩子现已逝世,故冯某的前夫以原告的身份申述不符合法律规则,应驳回其申述。
【答案及点评】
正确答案为C.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触及夫妻离婚后子女抚育费改变的相关规则,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内容为:关于子女日子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定,不阻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爸爸妈妈任何一方提出超越协议或判定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处理子女抚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18条规则:子女要求添加抚育费有下列景象之一,父或母有给付才能的,应予支撑。(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保持当地实践日子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践需要已超越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添加的。这些规则对提出改变要求的人均限定为子女,没有规则抚育子女的一方父或母享有能够以自己的名义提出改变抚育费的权力,这样规则的起点便是抚育费便是用于保证子女的日子、学习和健康成长。所以在本来已确认的抚育费数额有必要予以改变的情况下,只要子女才有权提出要求。虽然许多这样的诉讼基本上都是爸爸妈妈的自已的建议,孩子的志愿很少或根本就没有,但在建议取得支撑后,毕竟会削减抚育子女一方的日子压力,给孩子一个宽松的环境。本案中冯某的前夫在孩子医治期间是能够以孩子的名义提出添加抚育费的恳求的,但他没有及时提出,他在孩子逝世后以个人的名义提出要求,无法律规则支撑,故应予驳回。即便冯某的前夫在孩子医治期间以孩子的名义提出添加抚育费的恳求,依据相关法律规则,因为冯某不具备付出才能,所以也纷歧定会得到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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