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执行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2-11 07:39浏览量:2390
行政处分施行程序,是指保证行政处分决议所确认的内容得以完成的程序。行政处分决议一旦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处分决议中所确认的责任有必要得到施行。处分施行程序有三项重要内容:1、 施行处分机关与收缴罚款组织相别离。在行政处分决议作出后,作出罚款决议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能自行收缴罚款,由当事人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银即将收缴的罚款直接上缴国库。但在以下情况下,能够当场收缴罚款: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不当场收缴过后难以施行的;在遥远、水上、交通不便区域,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当场收缴罚款。2、 严厉施行出入两条线,罚款有必要悉数上交财务。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按规则的期限上缴地点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则应按规则的期限交付给指定银行。行政机关施行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处分所收缴的金钱,有必要悉数上交国库,财务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作出行政处分的机关返还这些金钱的悉数或部分。3、 行政处分的强制施行。  行政处分决议作出之后,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自觉施行责任,假如当事人没有正当理由逾期不施行,则导致强制施行。依据《行政处分法》,强制施行有三种办法: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分款;将查封、扣押的资产拍卖或许将冻住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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