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赔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8-18 02:28浏览量:651
2013年9月8日17时许,被告人余某和驾驭一辆多功能拖拉机从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往莲山镇方向行进,行至省道S203线45KM 320M路段时,因刹车不及时撞上前方钟某驾驭的正鄙人客客车,形成两车部分损坏,刚从客车上下车的乘客陈某某被客车碾压致死的严重交通事端。经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办理大队确定,被告人余某和承当事端的悉数职责,钟某、陈某某不承当事端职责。
2013年9月9日、12月6日,2014年1月29日、3月16日,被告人余某和补偿被害人家族各种丢失人民币40000元。
2014年2月26日,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定书,判定了闯祸客车车主与被告钟某互连带职责补偿被害人家族因陈某某逝世形成的逝世赔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处理事端人员误工费合计人民币400271元;判定了我国安全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山支公司在商业承运人职责险限额内补偿被害人家族因陈某某逝世形成的逝世赔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处理事端人员误工费合计人民币100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以为,被告人余某和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形成一人逝世的严重路途交通事端,且负事端的悉数职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则,构成交通闯祸罪。被告人余某和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能够酌情从轻处分。被告人余某和己补偿被害人家族各种经济丢失人民币40000元,能够酌情从轻处分。
依据被告人余某和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鉴于被害人陈某某因交通事端逝世所形成的逝世补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处理事端人员误工费合计人民币500271元己由本院判定相关职责人进行补偿;被告人余某和的行为系过失违法,有别于其他恶性较深的故意违法,其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被告人余某和真挚悔罪,认罪态度较好,没有再违法的风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寓居社区没有严重不良影响,能够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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