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纠纷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0-26 01:24浏览量:2307
彩礼
彩礼是我国旧时婚礼程序之一,又称财礼、聘礼、聘财等。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订立,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好开始达到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风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这种婚姻方式直到中华民国都有连续。有些当地风俗称为纳征,征是成功的意思,即送彩礼之后,婚约正式订立,一般不得反悔。若有反悔时,若女方反悔,彩礼要交还男方的;若男方反悔,则彩礼一般不退。在买卖婚姻中,彩礼表明女子的身价,有的区域和民族直称为身价礼。男方家向女方家送彩礼的多少,要由女方家的要求和男方家的经济状况而定。 “彩礼”的表述并非一个标准的法令用语,人民法院审理的彩礼胶葛案件的案由依照有关规则被定为“婚约产业胶葛”。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还适当盛行,现已构成了当地的一种约好俗成的习气。
彩礼胶葛
2004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十条规则:“当事人恳求返还依照风俗给付的彩礼的,假如查明归于以下景象,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撑:(一)两边未处理成婚登记手续的;(二)两边处理成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日子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日子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则,应当以两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则,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说的方式关于彩礼胶葛问题怎么处理作出明确规则。假如是索要彩礼钱、首饰钱等,便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章总则中的第三条:“制止包揽、买卖婚姻和其他干与婚姻自由的行为。制止借婚姻讨取资产。”中的制止借婚姻讨取资产
离婚彩礼
《解说(二)》 第十条规则了离婚彩礼返还的条件,其间第(三)项规则“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日子困难的”是返还彩礼的一个条件。那么怎么了解“日子困难”呢?《解说(二)》第二十七条对“日子困难”的意义作出了这样的解说:“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日子困难’,是指依托个人产业和离婚时分得的产业无法保持当地根本日子水平。”据此,“日子困难”应当是指肯定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解说(二)》第十条中的“日子困难”的了解也应当与上述解说共同。即所谓肯定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因为给付彩礼后,形成其日子靠自己的力气现已无法保持当地最根本的日子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比较,产业遭到丢失,相关于本来的日子条件比较困难了。本案中,被告人家庭经济状况自身就很差,不能保持正常日子,尚依托单位给予经济协助,给付彩礼后其日子就愈加困难了,应以为被告的这种日子状况,归于“因给付彩礼导致日子困难”的景象。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