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纠纷案民事上诉状范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1-30 18:48浏览量:2540
陈某诉叶某遗产胶葛案民事上诉状
现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程序严峻违法
(一)一审法院受理本案后决议适用简易程序,因案情杂乱又作出(2005)江民初字第1836号转化程序通知书决议转入一般程序。但是随后一审法院违背当事人自愿又将审判程序转化为简易程序,并由独任审判员罗建于2005年11月9日以简易程序公开审理本案。这显着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则》第二条“人民法院不得违背当事人自愿准则,将一般程序转为简易程序”,一审法院的程序违法直接影响到上诉人在一审中的各种程序权力,使得上诉人在一审中匆促应诉,导致了本案一审成果对上诉人极为晦气。
(二)上诉人于2005年10月26日收到(2005)江民初字第1836号转化程序通知书,一审法院将举证期限延伸至11月5日,被告人于当日将调查取证申请书、证人出庭申请书递交给了主审法官罗建手中。上诉方的证人将在一审中对影响本案的要害现实(即被上诉人是否对其父亲尽到奉养责任)进行举证,但是一审法院开庭审理中却确定我方证人出庭作证不合法,不予采用。并且在(2005)江民初字第1836号民事判定书中,对我方出庭证人刘红、胡万碧证言因何不予认可却未加以论述。这显着违背民事诉讼法诉讼证据规则,从根本上导致了一审法院对本案要害现实确定不清。
(三)一审法院先判后审,显着司法不公。被上诉人领到判定书是2005年12月16日,但是一审法院判定书上的日期确是2005年10月7日。这显着是一审法院法官早在10月就现已拟定好了判定书,只等一审程序结束就可以盖章判定。一审法院无视上诉人在一审中的庭审权力是典型的司法不公现象,望二审法院予确定。
二、 一审法院确定现实不清
(一)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被上诉人自1980年以来与家人根本不来往,对其父亲没有尽到奉养责任,一起对其父亲在1988年将房子由41平方改建为85平方也没有作任何奉献,因而依法不应当承继产业。但一审法院却对以上现实毫不理会,也不予以确定。
(二)一审法院以本案不存在被上诉人叶启均权力被损害之现实,然后以为被上诉人没有超越诉讼时效的确定归于确定过错。《承继法》第八条规则承继权胶葛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承继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其权力被侵略之日起核算。被上诉人自其父亲逝世就知道其有承继权,且上诉人屡次清晰表明被上诉人未能对其父亲尽到奉养责任不应当承继产业。因而被上诉人早就知道了其权力被损害,但时日至今早已超越2年。更何况作为被上诉人应当负有证明其没有超越诉讼时效的举证责任,其一审不予以举证的晦气结果应当由被上诉人承当。
综上,一审法院审理程序严峻违法、确定现实过错,应当依法予以改判。
证 据 目 录
一、一审证人出庭申请书、调查取证申请书
证明内容:证明上诉人在一审中是按照法律规则提交证人出庭申请书、调查取证申请书;
二、江北区人民法院邮递(2005)江民初字第1836号转化程序通知书的信封
证明内容:证明上诉人于2005年10月26日才知道举证时刻延伸至2005年11月5日;
三、被上诉人于1980年前后指控其爸爸妈妈暴力干与婚姻的资料
证明内容:证明被上诉人与其父亲身1980年起就联系不好,阐明被上诉人未对其父亲尽到奉养责任具有相当程度的可信性;
四、本案所涉房子改建前后的产权证书
证明内容:证明该房子改建前为41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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