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版权如何保护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2-26 16:22浏览量:2274
刑事司法是维护网络版权的重要手法
——“互联网范畴版权司法维护研讨会”总述
最高人民法院我国运用法学研究所于2014年12月5日在北京举办了“互联网范畴版权司法维护研讨会”。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版权局、我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以及腾讯公司、搜狐公司的专家等共30余位代表参加了研讨。现将研讨会的首要内容总述如下:
一、网络版权刑事司法维护问题
与会代表指出,跟着互联网技能的快速开展和新商业形式的不断呈现,司法机关在处理网络版权刑事案子时面对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亟待共同认识,保证法令共同适用。
1.关于网络版权违法的法令适用问题。
在网络版权违法案子中,因为违法行为首要是经过网络施行的,根据搜集和固定的难度较大,在证明比如“未经著作权人答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等现实时存在许多妨碍,然后导致对此类案子的科罪量刑存在困难。为保证法令的有用施行,“两高一部”先后出台了《关于处理侵略知识产权刑事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定见》和《关于处理网络违法案子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定见》,与会专家环绕两个《定见》中的有关规则,就怎么核算“不合法经营数额”,怎么核算和证明“传达别人著作的数量算计在五百件(部)以上”、“传达别人著作的实践被点击数到达五万次以上”、“注册会员到达一千人以上”、怎么证明“未经著作权人答应”以及怎么确认此类案子的统辖等做了诠释阐明。此外,关于“未经著作权人答应”的证明,有专家主张,应进一步修订现有规范性文件,清晰当权力人提出权力主张时,应当由被诉侵权者证明自己取得授权,以加大对版权维护的力度,处理当时实践中存在的很多侵权违法案子难以遭到刑事追诉问题。
2.运用新技能手法施行版权侵权行为的入罪问题。
有专家指出,跟着P2P技能日益成为网络侵权的首要手法,世界各国开端探究怎么直接追查供给P2P技能服务的网络服务商的职责。其间,美国于1999年在Napster案开端追查供给P2P网络服务商的民事侵权职责,并在之后的判例中形成了关于P2P技能的裁判规矩,即“在明知有侵权行为的前提下,诱惑、促进或许是对他方的侵权行为供给物质帮忙,就有或许被确认为帮忙侵权者”。在德国,司法部门也要求网络服务商对其存储系统中寄存的任何不合法内容承当职责。所辖范畴内的行为要承当刑事职责。我国香港特区于2005年呈现了全球P2P技能规矩的榜首例刑事归责案子,同年我国台湾地区也开端追查供给P2P技能网络服务商的刑事职责。
在我国大陆地区,关于运用P2P技能供给网络服务的行为能否入罪存在争议。有专家指出,不能简略把民事上的帮忙性直接侵权等同于刑事上共同违法中的从犯,假如以共犯理论来确认网络服务供给行为,会堕入因为直接供给著作的主体或许不构成违法而无从对帮忙者(从犯)科罪的为难地步,因而可以考虑把网络服务供给行为作为信息网络传达行为的一种直接定性入罪。在详细科罪时,要留意坚持民刑的联接,保证对网络服务供给行为在侵权与违法确认上的共同性,即:首先要查明被告人施行的行为是否是网络服务供给行为,在此基础上查明被侵权的影视著作是否未经权力人授权答应,并查明网络服务供给者是否存在片面差错。一起,在确认片面差错时,行为人的片面状况应只限定于明知。
二、网络版权民事司法维护问题
与会代表共同以为,当时在网络版权侵权司法范畴,较为杰出的是信息网络传达权和信息网络传达行为的界定及由此引起的侵权职责确认问题,以及网络版权侵权丢失补偿问题。
1.关于信息网络传达权和信息网络传达行为以及由此引起的侵权职责界定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在界定信息网络传达权和信息网络传达行为时,一度盛行的是服务器规范和用户感知规范,其间服务器规范曾被视为首要规范。与会专家指出,不管是服务器规范仍是用户规范都存在必定缺点。为处理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出台的《关于审理损害信息网络传达权民事纠纷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规则》中确立了“法令规范”,即“行为人是否直接损害权力人信息网络传达权”规范,并将信息网络传达行为区别为“著作供给行为”和“网络服务供给行为”,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清晰了直接侵权职责和直接侵权职责。在确认网络服务供给商构成直接侵权仍是直接侵权时,要根据个案的详细景象进行判别。还有学者指出,虽然根据现有司法解释也可以追查网络服务供给商的侵权职责,可是因为权力人很难证明服务商存在“明知”或“应知”的差错,因而仍难以有用维权,因而主张测验选用“实质性呈现”规范,即假如用户把网站作为内容供给者,并且在网站操控的页面(或APP)可以实质性呈现权力人的著作,则可以视为网站损害了版权,然后追查其侵权职责。
2.关于版权丢失补偿问题。
与会代表指出,司法实践中的网络版权丢失补偿问题首要表现为两方面:判赔数额低和判赔规范不共同。其间,判赔数额低既有权力人举证不力的原因,也有立法与司法层面的原因。有专家指出,著作权是对无形产业的专有权,因为无形产业在同一时间可以在不同空间由不同主体以不同办法运用,而不同用户的获利是不一样的,给权力人形成的丢失也是不一样的,因而用商场平均价格作为判赔规范是违反著作权本身规则的,主张在确认丢失补偿的规范时选用以下办法:一是细化法令补偿规范,将著作细化为影视著作、文学著作、电影著作等,然后确认不同类别著作的补偿极限;二是赋予法官裁量权,由法官根据个案详细景象进行裁量。
为此,法官在裁量时要坚持两个准则:一是权力人准则,即在确认补偿规范时,应以权力人之前现已合法运用过的同类著作为规范;二是运用者(盗版者)准则,即以盗版者侵权的同类合法运用著作的最高限作为补偿根据。也有专家指出,关于版权丢失补偿,可以参照刑事审判中量刑规范化的做法,把影响补偿的考量要素区别为首要要素、重要要素和一般要素。根据首要要素确认补偿数额的基准,根据重要要素确认补偿份额,根据一般要素决议酌加酌减问题。
三、新技能、新商业形式带来的违法违法行为对版权司法维护的应战及其应对
1.新技能、新商业形式带来的新式违法违法行为的司法确认问题。
跟着网络新技能和新商业形式的呈现,比如聚合类侵权、运用P2P技能侵略版权的入罪、云存储形式的定位、敞开平台中客户端软件侵权职责确认、移动端转码侵权,以及现在互联网企业、内容聚合企业十分重视的盒子类产品中触及的聚合类盗链等在司法实践中怎么确认都存在争议。对此,有专家指出,网络版权类案子的难点在于侵权现实的确认,其中心是怎么从法令上确认技能现实。
在审判实践中,法官要学会揭开技能中立、商业形式立异的面纱,要点调查行为人的片面目的和行为成果。对直接侵权行为的判别,除了澄清其行为的详细特征以外,侧重应调查行为人的片面目的和行为的客观作用,严厉掌握法令准则和精华,精确适用法令,而不为表面现象所利诱。法官在处理网络类案子傍边,既不能无视技能问题,也不能过火重视技能,不能被技能控制和困扰,而更应该重视技能带来的新的商业形式,以及在新的商业形式下当事人详细从事行为的性质,必要时可以凭借判定定见和专家辅助人查明案子现实。
2.怎么习惯社会开展加大对版权的维护。
与会专家指出,网络技能的开展和新商业形式的呈现给版权维护带来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为有用维护版权,有必要多管齐下。其一,在立法层面,要坚持科学立法,要重视技能和商业形式的快速开展对版权维护或许发生的影响,在拟定立法和司法解释时应该具有必定的超前性,并预留恰当的空间。其二,在司法层面,要重视顶层规划,最高司法机关要保证关于版权的民事和刑事司法解释可以共同、和谐,一起要及时发布辅导事例或许典型事例,以辅导下级法院办案,保证法令适用的共同性。此外,还要留意寻求司法以外的处理途径,如学习国外的相关做法,由技能方向版权方交给必定份额的费用,以处理技能开展和版权维护的对立,在支撑技能进步的一起,维护好版权方和顾客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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