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5-26 04:39浏览量:781

四川省住宅公积金提取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护住宅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加强住宅公积金提取处理,标准住宅公积金提取运用行为,根据国务院《住宅公积金处理法令》(下称《法令》)和缔造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宅公积金处理若干详细问题的辅导定见》等法规文件的规则,结合本省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公积金的提取处理。
第三条住宅公积金处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根据有关法令、法规和方针,拟定和调整住宅公积金提取的详细处理办法,并监督施行。
第四条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下称处理中心)宣扬和贯彻履行《法令》等法规规则的住宅公积金提取方针;审阅、记载并核算住宅公积金提取事项;为单位和缴存人供给住宅公积金提取的对账、查询和方针咨询服务,受理投诉,保护住宅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承办管委会决议或授权处理的其他住宅公积金提取事项。
第五条住宅公积金缴存单位(下称单位)宣扬和贯彻履行《法令》等法规规则的住宅公积金提取方针;处理并记载本单位员工住宅公积金提取事项;处理或帮忙处理本单位员工住宅公积金提取的对账、查询、咨询、投诉等事宜,保护员工提取住宅公积金的合法权益;处理需求单位处理的其他住宅公积金提取事项。
第六条省缔造厅会同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依法监督管委会实施住宅公积金提取决议计划职责状况,监督处理中心实施住宅公积金提取处理职责状况,监督受托付的商业银行(下称受托银行)承办住宅公积金提取金融业务状况。
第七条缴存人购买自住住宅,可提取运用住宅公积金:
(一)非借款购买自住住宅或参与集资建房者,凭有关证明资料,在办好产权证或购房合同收效之日起一年内,并付清购房款或付出初次购房款(集资款)后,可请求从自己和爱人住宅公积金账户的上年度余额中一次性提取不超越购房款的住宅公积金。
(二)借款购买自住住宅者,凭相关证明资料,可请求提取自己和爱人账户余额内不超越付出额的住宅公积金付出购房首付款;或从初次偿还借款之月起一年后,请求每年度一次或分次从自己和爱人账户的上年度余额中提取不超越当年或提早还款本息额的住宅公积金偿还借款本息。
(三)非爱人缴存人一起购买同一产权的自住住宅,凭有关证明资料,可请求按各自所占购房款份额提取住宅公积金,没有清晰份额的均匀计提。
第八条缴存人缔造、翻建、大修自住住宅,可提取运用住宅公积金:
(一)在乡镇国有土地上,缔造自住住宅凭县(区)及以上规划、缔造、土地处理部分同意文件和《国有土地运用证》,翻建、大修自住住宅凭县(区)及以上房子安全判定部分的判定证明、规划及缔造处理部分同意文件、《房子所有权证》等,可请求提取不超越缔造、翻建、大修费用的自己和爱人账户余额。
(二)在乡村集体土地上,缔造自住住宅凭县(区)及以上规划、缔造、土地处理部分同意文件和《集体土地运用证》,翻建、大修自住住宅还应凭乡村房子安全处理机构的证明、《房子所有权证》等,可请求提取不超越缔造、翻建、大修费用的自己和爱人账户余额。
第九条缴存人租借自住住宅,可提取运用住宅公积金:
房租超出家庭收入的规则份额,凭相关证明资料,每年可请求从自己和爱人账户余额中一次性提取当年房租超出家庭收入规则份额以上部分的住宅公积金付出房租。
房租超出家庭收入的份额,由各市(州)管委会规则。城市廉租住宅保证目标提取住宅公积金付出房租不受房租与收入份额的约束。
第十条员工退休、因特别原因与单位停止劳作联系、出国(境)久居、逝世等,可提取自己住宅公积金账户内悉数余额,一起刊出个人住宅公积金账户:
(一)员工退休,凭市州(区、县)劳作部分颁布的退休证,请求提取自己账户内悉数余额;缴存住宅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及未工作的自主择业戎行转业干部,男性满60周岁、女人满55周岁,凭相关证明资料请求提取自己账户内悉数余额。
(二)员工彻底丢失劳作能力并与地点单位停止劳作联系,凭县(区)以上医院及劳作判定部分的证明和与单位免除劳作联系证明,请求提取自己账户内悉数余额。
(三)缴存人到国外、港澳台地区久居,凭护照、签证、国(境)内户籍刊出证明等相关资料,请求提取自己账户内悉数余额。
(四)员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停止劳作联系,既不或许再工作又不契合托付处理中心处理账户的,凭司法部分判定裁决书、与单位停止劳作联系证明等相关资料,请求提取自己账户内悉数余额。
(五)缴存人逝世或被宣告逝世,其承继人或受遗赠人凭其逝世证明、公证部分对该承继权或受遗赠权公证书,对承继权或受遗赠权发作争议的还应当供给人民法院的判定、裁决或调停文书,请求提取其账户内悉数余额或转至承继人(受遗赠人)住宅公积金账户持续存储。
缴存人逝世或被宣告逝世而无承继人和受遗赠人的,其账户内存储余额归入住宅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十一条缴存人及爱人或子女等家庭成员,因患严重疾病或遭受严重灾祸事端形成家庭日子严重困难的,可请求提取个人账户内部分住宅公积金:
(一)缴存人及爱人或子女等家庭成员,患省级医疗保险处理部分所规则的严重疾病形成家庭日子严重困难的,凭医保定点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证明、医疗费付出证明、自己和爱人及子女身份证明,可请求算计提取自己、爱人、子女账户余额中最多不超越个人应担负医疗费用的住宅公积金。
(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交通事端,凭相关单位灾祸事端处理状况证明和家庭收入证明,以及缴存人和爱人、子女的身份证明,在灾祸事端发作后一年内,可请求从自己、爱人、子女账户余额中算计提取最多不超越处理灾祸事端所需费用的住宅公积金。
第十二条收取乡镇居民最低日子保证金的缴存人,凭相关证明资料,可请求提取自己和爱人的住宅公积金。
第十三条正在偿还个人住宅公积金借款或付出房租的,凡涉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景象,应先提取住宅公积金偿还个人住宅公积金借款本息或房租。
第十四条提取住宅公积金除需刊出个人账户的外,最小起提额度以百元整数为单位计提。
第十五条请求和处理提取程序:
员工提取自己的住宅公积金凭提取证明资料和自己身份证,员工代提爱人的住宅公积金还须供给夫妻联系证明、爱人身份证及爱人签署的托付授权书,托付别人处理提取还须供给托付人和代理人身份证并由托付人签署授权托付书,向地点单位请求并经其核实后出具加盖预留印鉴的《住宅公积金提取请求书》。
托付处理中心处理账户的员工,以及缴存住宅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未工作的自主择业戎行转业干部,凭提取证明资料和自己身份证直接向处理中心请求,经处理中心核实后填写《住宅公积金提取请求书》。
处理中心根据《住宅公积金提取请求书》、缴存人身份证及有关证明资料,在受理请求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阅决议是否准予提取并告诉请求人;准予提取的应出具相应凭据,不准予提取的应阐明理由。
受托银行根据处理中心开出的准予提取凭据及所附相关资料,以及缴存人和提取人身份证件,核对无误后处理付出。
第十六条提取住宅公积金的付出方法:
(一)以转账或汇兑方法划转回缴存住宅公积金单位的账户。
(二)划入缴存人自己或缴存人指定的个人结算账户(含银行卡)或银行活期储蓄账户。
(三)现金付出。
第十七条处理中心应按《法令》等规则,承受或实施监督:
(一)依法承受行政监督部分的行政监督、财政部分的财政监督和审计部分的审计监督。
(二)年度完结,应及时向管委会陈述和向社会发布住宅公积金年度提取状况。
(三)实在催促单位及受托银行为契合提取条件的缴存人处理住宅公积金提取手续。
第十八条骗得住宅公积金的,由相关单位追回并追查职责:
(一)提取住宅公积金的证明资料不实或属伪证骗得住宅公积金的,由处理中心追回被骗得的住宅公积金,并由相关部分追查直接职责人和地点单位领导的行政职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查刑事职责。
(二)采纳诈骗手法提取自己住宅公积金的,由地点单位担任追回,并按有关规则给予行政处分;
(三)骗得别人住宅公积金账户余额的,由处理中心担任追回,由相关部分追查职责,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查刑事职责。
第十九条单位、处理中心及受托银行工作人员,不按本办法规则处理提取形成工作失误的,由地点单位责令期限改正,对负有职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职责人给予行政处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形成丢失的,追查其经济职责;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查刑事职责。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约束契合提取条件的缴存人提取运用住宅公积金。缴存人有权向省行政监督部分、管委会及处理中心检举揭露住宅公积金提取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各设区城市可根据本办法拟定本地住宅公积金提取的详细规则,曾经各设区城市拟定的住宅公积金提取详细规则与本办法相冲突的,履行本办法规则。各民族自治州可根据《法令》独自拟定本行政区域的住宅公积金提取处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缔造厅会同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担任解说。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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