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评估原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3-08 05:57浏览量:1834

财物评价的准则是指调理财物占用单位、财物评价人员以及财物事务有关权益各方在财物评价中的相互关系、标准评价行为的事务准则。财物评价的准则可以分为一般准则和技能准则。
一、财物评价的一般准则
财物评价的一般准则是在所有财物评价活动中都应当遵从的规矩和准则。一般准则主要是实在性准则、合法性准则和可行性准则、客观性准则、独立性准则以及实在性准则。
1.实在性准则。实在性准则要求财物评价的当事人应当以实在的材料、文件和数据,本着认真负责的情绪对财物进行评价;最终得出的定论应当可以反映实在情况。财物评价组织应当依据企业的会计报表、计算报表、财政目录及各种相关台账记载等材料,对企业的财物情况、债权债务情况及运营情况,进行全面的清查与审阅;对企业财物进行严厉的产权界定,一起还需要就与财物评价有关的方面进行社会调查,以便对企业未来经济效益做出精确的猜测。在评价过程中,评价组织应当对待评价财物的账目、账卡等与其他材料进行核对,有必要占有与被评价财物有关的悉数信息材料。要了解待评价的国家财物运用单位的独立法人证明,国有财物管理部门同意评价的立项通知书、财物称号、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置办时刻、折旧年限、同类财物的物价变化等;别的还要依据托付书所列财物的规模逐项进行实地盘点,核对账目是否共同。总归,评价人有必要尽职极力,经过各种手法确保评价成果的实在性。财物评价人应当对其财物评价陈述的实在性承当法令责任。
2.合法性准则。合法性准则是指财物评价托付人、财物评价组织的工作人员等应当依照与财物评价有关的法令、法规、方针的规则和要求展开财物评价活动。主要是主体合法,即作为受托方当事人的财物评价组织和评价参与人有必要具有法定才能与评价资历;程序合法,即无论是托付方仍是财物评价组织,都应当及时申报、立项,严厉依照有关法令法规所规则的评价程序、条件进行评价活动;行为合法,指托付方和受托方以及第三方(如剥离财物的潜在购买人)都应当依照法令、行政法规等标准性文件的规则,束缚和标准自己的行为,不能违背法令的强制性标准;文书合法,主要指评价请求、评价陈述等文件和文书应当契合法定的程式、结构以及内容。违法操作的企业财物评价行为及其成果,不具有法令效力;做出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应当承当行政法令责任;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者,应承当刑事责任。
3.可行性准则。可行性准则要求财物评价当事人尤其是财物评价组织方在财物评价过程中,应当采纳科学可行的评价办法、评价手法、评价计划等,以确保财物评价可以得以顺利完成。财物评价人应当依据托付方供给的数据、材料以及托付方财物的实际情况,拟定科学可行的评价计划,力求评价计划、办法等契合实际情况,得出契合财物实在情况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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