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组成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5-03 11:45浏览量:1269

医疗事故技术判定委员会的组成、判定掌管人的发生及逃避问题
关于有权提起判定委员会进行判定的机关,有以下两种状况:一是在行政机关处理过程中,有权提起判定机关是卫生行政机关;二是在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有权提起判定。
医患两边在卫生行政部门或人民法院的掌管下,从判定委员会名册中挑选持平人数的委员,一般不超越2~4人为宜;再一起推举一位委员,作为首席委员。当两边一起推举的人选达不成一起时,可由卫生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指定一名委员,经两边同意后,组成判定委员会。由一起推举的或卫生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指定的委员充任判定掌管人,担任掌管查询、争辩、评论和制造判定定论等事宜。
判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承认后,当事人可在合理的期限内针对对方选出的判定委员提出逃避请求。关于逃避事由,笔者以为,应包含三项内容:榜首、委员是医疗事故争议的当事人或许当事人的近亲属;与当事人有搭档、师生联系或有其他接近、不睦联系的人;第二、从前参加医治、会诊本病例的;第三、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联系,判定定论会对其发生任何活跃的、消沉的、有利的或晦气影响的。
当事人提出逃避请求后,应由谁来决议是否逃避?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方法》第15条规则)判定委员会成员是医疗事故的当事人或许与医疗事故或事情有利害联系的,应当逃避)但没有规则由谁来决议逃避。关于这个问题,在医疗事故处理方法修正评论会上,有三种思路:一是由卫生行政机关决议是否逃避;二是由判定委员会合议决议或由判定掌管人决议是否逃避;三是应视提起判定的机关而定。在诉讼过程中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或许依当事人的请求而托付判定委员会判守时,应由审理该案的合议庭决议该委员是否逃避;而由卫生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理时,提起判守时,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决议是否逃避。笔者拥护第三种思路。由于,由判定委员会或判定掌管人决议某一成员是否逃避,总有不公正之嫌;何况判定委员会组成是奇数,假如决议1个或3个奇数的委员是否逃避时,就有或许呈现达不成大都定见的状况,而且,判定委员会对判定定论不承当法令职责,当事人不能根据程序不合法对之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卫生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在审阅判定定论时,若因作出不合法的逃避决议为由不予承认,或责令其从头作出鉴 定定论或另行安排判定,这样不如由卫生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直接决议是否逃避更有功率、更及时。而假如由卫生行政机关直接决议是否逃避,难免有干涉医疗判定委员会作业、下降医疗判定委员会判定作业的自主性之嫌。而且,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依职权或依当事人请求,提请判定委员会进行判守时,再由卫生行政机关决议逃避问题,这显然是不合理的。笔者以为,由法院或卫生行政机关决议判定委员会成员的逃避问题,这是由判定定论的依据性质决议的。判定定论作为卫生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处理医疗纠纷、确定医疗事情是否为医疗事故的最直接依据,和一般的依据不同,它基本解决了医疗纠纷的现实问题,卫生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在此基础上适用相关的法令、法规,清晰当事人之间的权力、职责、职责和补偿等问题。当事人对判定定论不服,不能对之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卫生行政机关对医疗事故判定定论作出的行政承认,当事人不服,可对行政承认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在检查行政承认是否合法时,对判定定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检查,检查判定委员会的组成、逃避决议是否合法。卫生行政机关对行政承认、人民法院对判定负法令职责。相同,对基础性的现实问题即已采信的判定定论也负法令职责。因而,由卫生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决议是否逃避这一严重的程序问题,比较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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