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交通肇事罪的判决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2-13 01:07浏览量:2390
交通高XX犯交通肇事罪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定书 (2010)闸刑初字第31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于江苏省沿海县,汉族,初中文化,个别运送户,户籍在江苏省沿海县沿海镇XX村X组XX号,暂住上海市宝山区顾村镇XX村
交通高XX犯交通肇事罪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定书
(2010)闸刑初字第31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于江苏省沿海县,汉族,初中文化,个别运送户,户籍在江苏省沿海县沿海镇XX村X组XX号,暂住上海市宝山区顾村镇XX村XXX号。因本案于2010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拘捕,现拘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辩解人王XX,上海市XX律师律师。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0)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鹤鸣出庭支撑公诉,被告人高XX及辩解人王XX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完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8日清晨4时38分,被告人高XX驾驭牌号为沪AXXXXX的大型一般卡车沿本市海宁路由东向西至西藏北路路口时,在信号灯红灯时驾车直行进入路口。此刻上海XX轿车服务公司驾驭员徐XX驾驭牌号为沪EXXXXX的轿车沿海宁路由西向东行进该处,见绿灯即向北左转弯行进。高XX驾驭的卡车车头正面碰击轿车右侧,致轿车驾驭员徐XX和乘客崔X、彭XX受伤。被告人高XX见状即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被害人彭XX被送往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但因伤势较重抢救无效逝世。经事端职责确定,高XX的违法行为系形成事端的仅有原因,负事端的悉数职责。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贰言,且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事端现场图、事端相片、逝世证明书、判定定见书、查验报告书、路途交通事端确定书以及被害人徐XX、崔X的证词等依据证明,足以确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XX违背交通运送办理法规,因此发作重大事端,致一人逝世二人受伤并负事端的悉数职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办。被告人高XX于事发后自动报警,并照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处分。采用其辩解人要求对其从轻处分的辩解定见。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则,判定如下:
被告人高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定履行之日起核算。判定履行曾经先行拘押的,拘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8日起至2011年4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接到判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王XX
审判员 章X
审判员 成XX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高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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