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死后岳父母对女婿所购房屋享有继承权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4-29 02:26浏览量:1139
女儿身后岳爸爸妈妈对女婿所购房子享有承继权吗?下面听讼网小编就对此收拾一些相关常识,期望对您有协助。
女儿身后岳爸爸妈妈对女婿所购房子享有承继权吗
第十条 遗产依照下列次序承继:
榜首次序:爱人、子女、爸爸妈妈。
第二次序:兄弟姐妹、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
承继开端后,由榜首次序承继人承继,第二次序承继人不承继。没有榜首次序承继人承继的,由第二次序承继人承继。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含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育联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爸爸妈妈,包含生爸爸妈妈、养爸爸妈妈和有抚育联系的继爸爸妈妈。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含同爸爸妈妈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许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育联系的继兄弟姐妹。
事例
余某的独生女余倩(化名)与女婿曾某于1998年5月1日成婚。婚后不久曾某凭着自己的装潢技能开办了一个装潢公司,余倩协助办理。2003年8月5日,余倩因病医治无效逝世。其死前她怕曾某不关心儿子日子即通知其父余某装潢公司帐上已有纯收入28万余元。2004年4月,曾某从装潢公司帐上提取现金25万元在吉水县城买了一栋别墅,预备供其再婚寓居,并将他快满五岁的儿子丢给乡间的爷爷奶奶照顾。余某配偶觉得乡间日子条件差,不利于小外孙日子生长,即找曾某商议,要其将小外孙接到身边抚育教育,曾某不从,且与余某配偶发生了争持。余某配偶一气之下将曾某告上法庭,要求承继其女儿余倩的遗产,包含折价切割曾某所购别墅的承继比例。
办案思路及心得
本案处理的关键是怎么承认曾某所购别墅的产业性质问题,即属曾某个人产业仍是属曾某与余倩生前的夫妻一起产业。首要,从曾某所购别墅之产业来源剖析。咱们不能简略地从时间表面上来区分,不能简略以为只需夫妻一方身后所购产业均属健在一方的个人产业。本案中,余倩病亡后,其遗产没有进行切割,曾某所购别墅虽然是在余倩身后九个月买的,但其购买别墅的产业来源满是余倩生前与其一起运营装潢公司的积储,该积储为余倩生前的夫妻一起产业。曾某用其积储中的25万元所购买的别墅当然应视为夫妻一起产业。其次,从夫妻一起产业的客观存在看,余倩死前,其主要夫妻一起产业只要运营装潢公司的积储。在其身后九个月曾某已用此积储中的25万元购买了别墅,这时余倩生前的夫妻一起产业已大部分转化成别墅了。明显,曾某所购别墅应视为夫妻一起产业,其间一半为曾某一切,另一半为余倩遗产,由余某配偶、曾某和其儿子一起承继。
裁判成果
法院以为余倩死前,其与曾某运营的装潢公司已有积储28万余元,曾某是用其装潢公司多年的积储购买别墅的,该别墅应视为夫妻一起产业,余某配偶依法对其间归于其女儿余倩的遗产享有承继权。故判定支撑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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