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赔偿判决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09 01:58浏览量:793
医疗事端发作之后,也通过技术判定承认好了具体的职责人,两边就会打开事端的补偿拉锯战。在事端发作之后两边是极简单由于事端补偿问题而申述,希望能得到法令的公平判定。下面听讼网小编为我们介绍医疗事端补偿判定书。
原告陈X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XX号,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凌兆路XX室。
原告高X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室。
上列两原告的一起托付代理人晋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原告的一起托付代理人孙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XX医院,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号。
法定代表人刘XX,院长。
托付代理人董XX,男,上海市浦东新区XX医院作业。
托付代理人XX,女,上海市浦东新区XX医院作业。
原告陈XX、高XX与被告XX医院医疗危害职责胶葛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5月13日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X及其两位原告的托付代理人孙欢成,被告XX医院的托付代理人董XX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陈XX、高XX诉称,原告陈XX系XX的爱人,原告高XX系XX之女。2012年1月16日,XX体感不适至被告处就诊。被告虽明知XX有高血压史、心脏病史等,但在发现XX存在低血压、畏寒等景象后,既未进行任何心血管相关查看,也未采用任何有用救治办法,草率确诊为“上感”。2012年1月17日下午在补液过程中,XX突发不适,在告诉护理后,护理也未采用办法。随即,XX昏倒,经抢救无效逝世。两原告以为被告明知XX有高血压及心脏病史,在其呈现心血管病症状后,未进行有用救治,成果导致XX逝世,被告存在显着的差错,应当承当危害补偿职责。因与被告洽谈不成,故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补偿两原告逝世补偿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13,258元(40,188元/年×10年 26,253元/年×10年÷2)×40%;2、判令被告补偿两原告丧葬费28,150元;3、判令被告补偿两原告精力危害抚慰金20,000元;4、判令被告补偿两原告判定费7,000元。
被告XX医院辩称,不赞同原告的诉讼恳求。依据上海市XX区医学会的判定定论,被告承当的是细微职责,故被告赞同承当10%的补偿职责。具体的补偿项目:关于逝世补偿金假如原告建议按照上海的乡镇规范核算,需供给患者长时间居住在上海的证明,且有必要是一年以上,原告还需要供给暂住证、派出所或居委会证明等资料,被告赞同按照江苏省乡镇规范核算逝世补偿金,江苏省的规范为26,341元;关于被抚养人日子费,被告以为原告陈XX不是未成年人也不是损失劳动能力的人,不赞同承当;关于丧葬费,被告以为应该按照江苏省的规范核算;关于精力危害抚慰金,被告以为在逝世补偿金中现已涵盖了精力危害方面的补偿,不赞同承当;关于判定费和诉讼费恳求法院依法判定。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XX系患者XX之妻,原告高XX系患者XX之女。2012年1月16日19时55分患者因“纳差二周,畏寒4天”前往被告处就诊。据急诊病历记载:(主诉)近二周因外伤根本卧床,纳差,手麻痹,今下午起畏寒、厌恶。既往有高血压、心脏病、三叉神经痛病史。入院查看:体温37.2℃,血压95/70mmHg,心率72次/分,律齐,双肺阴性,颈软,眼球活动正常,伸舌居中,肌力5级,咽充血。予查白细胞6.2×109/L(参考值:4-10×109/L),血糖5.8umol/L(参考值:3.3-5.6umol/L);尿素8.8mmol/L(参考值:2.9-7.1mmol/L),肌酐107umol/L(53-106umol/L)。头颅CT平扫查看:晚年脑。确诊:上呼吸道感染。开具5%葡萄糖250ml 维生素C2.0 维生素B60.2静脉滴注×2天,0.9%生理盐水250ml 头孢替安2.0静脉滴注2天的输液。当晚患者补液完毕后回家。2012年1月17日14时患者来院补液,17时20分在输液过程中(滴注5%葡萄糖 维生素C 维生素B6),患者呈现面无人色、呼之不该。体检:神志不清、呼之不该、心跳弱小、血压测不出,予以心脏按压、简易呼吸器吸氧,转抢救室。17时25分转入抢救室,心跳呼吸中止,当即予以气管插管、辅佐呼吸,胸外心脏按压。告病危(家族拒签)。这以后经心肺复苏抢救(肾上腺素1mg静脉推注7次,距离3分钟左右;见室颤图形,予除颤3次200J/200J/150J等)无效。于18时35分宣告临床逝世。
另查明,患者于1941年7月26日出世。XX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常州市武进区XXXX居民委员会、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人民政府和常州市XX服务所一起出具《证明》,证明原告陈XX无社保、无低保。
再查明,本案在诉前由本院托付上海市松江区医学会对本次医疗争议进行判定。该会于2012年7月24日出具沪松医损鉴【2012】XX号医疗危害判定定见书,清晰:1、本例归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危害;2、XX医院在医疗活动中存在患者既往有高血压及心脏病史,本次到医院就诊时,测血压95/70mmHg,但医方未针对心血管体系作必要的查看(如心电图等)而确诊为“上感”,并予以补液抗感染医治,补液后未复测血压,也未留院调查的医疗差错,与患者逝世的人身危害成果存在因果关系;3、参照《医疗事端分级规范(试行)》,患者XX的逝世的人身医疗危害等级为一级甲等;4、本例医疗差错对患者XX的人身医疗危害成果的职责程度为细微职责。并剖析以为:1、依据医患两边的送鉴资料,患者既往有高血压及心脏病史,本次到医院就诊时,测血压95/70mmHg,但医方未针对心血管体系作必要的查看(如心电图等)而确诊为“上感”,并予以补液抗感染医治,补液后未复测血压,也未留院调查,违背了医疗治疗规范,医方差错与患者逝世有必定的因果关系;2、依据送鉴资料剖析,患者忽然逝世原因可能是心源性的,因未作尸检具体死因难以清晰;3、患者年迈、症状不典型,病况改变忽然急剧,其逝世原因主要是由本身疾病所形成的,故医方承当细微职责。为此,两原告垫支判定费3,500元。
后两原告对上述判定定见不服恳求从头判定,本院托付上海市医学会进行复核判定。2013年2月6日上海市医学会出具沪医损鉴【2012】XX号医疗危害判定定见书,清晰:1、本例归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危害;2、XX医院在医疗活动中存在抗菌素运用不妥、高血压患者呈现低血压情况剖析失算的医疗差错,与患者XX的逝世存在必定的因果关系;3、参照《医疗事端分级规范(试行)》,患者XX的逝世的人身医疗危害等级为一级甲等;4、本例医疗差错对患者XX的人身医疗危害成果的职责程度为:非必须职责。并剖析以为:1、医方在患者初次就诊时,关于体温正常,无扁桃体肿大,血象正常的情况,运用头孢类抗生素,不契合抗菌药物的运用规范。2、患者既往有清晰的冠心病、高血压病史,本次就诊呈现了相关于高血压的低血压情况,但医方未引起满足的注重,没有针对心血管体系检测(如心电图、心肌酶谱、心脏超声等),以进行必要的辨别确诊;补液完毕时既未复测血压,也没有留院调查等,存在必定的医疗不妥,与患者的逝世有必定的相关性。3、晚年患者有多种缓慢心血管疾病史,本身病况阴险且开展急骤,是导致逝世的主要原因。4、医方的抢救记载不契合《病历书写规范》,没有具体记载相关抢救人员,应对此引起注重和改善。为此,两原告垫支判定费3,500元。
以上现实由原、被告的庭审陈说,两原告供给的上海市医学会沪医损鉴【2012】XX号医疗危害判定定见书、患者XX的户口本、结婚证、原告户口本、证明、患者及原告陈XX的上海市暂时居住证,被告供给的上海市松江区医学会沪松医损鉴【2012】XX号医疗危害判定定见书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承认。
本院以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患者XX至XX医院就诊,两边由此建立了医疗法令关系。医疗危害补偿职责的承当,是以医疗行为有无差错以及差错与危害成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为根本条件。为查明医疗组织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违背医疗卫生办理法令、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治疗护理规范、惯例等差错形成患者人身危害的行为,应当由医学会予以判定。本案的医疗争议经区、市两级医学会判定,关于是否归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危害定论不同。依据上海法院关于托付医疗危害司法判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则清晰:经区县医学会判定后,当事人仍有贰言,经审查,法院以为契合从头判定条件的,可托付市医学会从头判定。故市医学会作为从头判定的组织,其出具的判定定论更具有权威性,应当被采用。依据上海市医学会的判定定论,本例归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危害;XX医院在医疗活动中存在抗菌素运用不妥、高血压患者呈现低血压情况剖析失算的医疗差错,与患者XX的逝世存在必定的因果关系;参照《医疗事端分级规范(试行)》,患者XX的逝世的人身医疗危害等级为一级甲等;本例医疗差错对患者XX的人身医疗危害成果的职责程度为:非必须职责。故被告赞同承当10%补偿职责的定见,本院不予采用;归纳考虑被告的职责程度和本案的实际情况,原告建议要求被告承当40%补偿职责的恳求尚属合理,本院予以支撑。对被告应当承当的补偿规模,承认如下:1、逝世补偿金,原告建议的逝世补偿金包含逝世补偿金和被抚养人日子费,依据法令规则逝世补偿金按照受诉法院地点地上一年度乡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许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规范,按二十年核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纪每添加一岁削减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核算。故被告以为逝世补偿金应当按照江苏省乡镇规范核算的定见不契合法令的规则,本院不予采用,原告建议的逝世补偿金契合法令的规则,承认逝世补偿金为160,752元(40,188元×10年×40%)。至于被抚养人日子费,依据法令规则依据抚养人损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地点地上一年度乡镇居民人均消费性开销和农村居民人均年日子消费开销规范核算。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核算至十八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日子来源的,核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纪每添加一岁削减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核算。依据本案现已查明的现实,能够承认原告陈XX没有劳动能力又无其他日子来源,故原告建议的被抚养人日子费契合法令的规则,承认被抚养人日子费为52,506元(26,253元×10年÷2人×40%),上述两项算计213,258元。2、丧葬费。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地点地上一年度员工月平均工资规范,以六个月总额核算。原告建议的规范契合法令的规则,被告以为应当按照江苏省规范核算的定见,本院不予采用,但应当指出的是丧葬费亦应考虑被告的职责程度予以承认,承认丧葬费为11,260元(28,150元×40%)。3、精力危害抚慰金,本次医疗危害等级为一级甲等,形成患者逝世,两原告无疑要遭受极大的精力痛苦,被告以为逝世补偿金中包含了精力危害抚慰金的定见本院不予采用,原告建议的精力危害抚慰金契合法令的规则,承认精力危害抚慰金20,000元。4、判定费。两原告为处理本次医疗争议,垫支了判定费,现上海市医学会的判定定见书承认了被告在治疗活动中存在差错,故关于两原告为保护合法权益付出的费用,应由被告承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职责法》第十五条第(六)项、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则,判定如下:
一、被告XX医院应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原告陈XX、高XX逝世补偿金213,258元;
二、被告XX医院应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原告陈XX、高XX丧葬费11,260元;
三、被告XX医院应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原告陈XX、高XX精力危害抚慰金20,000元;
四、被告XX医院应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原告陈XX、高XX判定费7,000元。
负有金钱给付责任的当事人,假如未按本判定指定的期间实行给付金钱责任,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则,加倍付出拖延实行期间的债款利息。
案子受理费4,997元,折半收取计2,498.50元,由被告XX医院担负。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
工医疗事端补偿诉讼时最好与听讼网律师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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