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案件专利侵权案例判决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5-05 04:37浏览量:2261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长中民三初字第304号
原告邱则有,男,汉族,1962年11月9日出世,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织机街18号。
托付代理人朱卓奇,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托付代理人颜喜东,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建造中路9号。
法定代表人钟祝平,总经理。
托付代理人刘政,湖南律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立信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枫林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马锋,总经理。
托付代理人李安华,湖南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邱则有因与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五公司)、湖南省立信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信公司)专利侵权胶葛一案,于200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邱则有托付代理人朱卓奇、颜喜东,被告五公司托付代理人刘政,被告立信公司法定代表人马锋、托付代理人李安华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邱则有诉称:1999年11月22日,原告就“预置空腔硬质薄壁构件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及其施工办法”技能恳求创造专利,专利号为ZL99115648.X,授权布告日为2003年7月16日。被告五公司未经原告答应,在坐落长沙市芙蓉中路浏城桥的“中国建造银行湖南省分行经营部经营办公楼”项目中制作空心楼板,其特征落入原告上述专利权利要求维护规模,侵略了原告专利权;被告立信公司明知五公司在“中国建造银行湖南省分行经营部经营办公楼”项目中制作的空心板侵略原告上述专利权,依然向其进行施工技能交底等协助,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上述专利权的一起侵权。恳求判令:1、被告五公司当即中止制作侵略原告ZL99115648.X专利权的空心楼板,被告五公司补偿原告人民币200万元,由立信公司承当连带责任;2、立信公司当即中止对原告涉案专利权的一起侵权行为;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当。
原告为支撑其诉讼恳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依据:
1、ZL99115648.X创造专利证书。
2、专利收费收据。
3、创造专利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
依据1至3证明原告具有本案主体资格,涉案ZL99115648.X专利技能特征及专利维护的规模。
4、法院依据保全资料(薄壁管什物、空心楼板设计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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