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若干理论问题研究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3-02 22:17浏览量:2989
一、稳妥代位求偿权的概念稳妥代位求偿权是民商法代位权准则与稳妥理赔准则相结合的产品,具有本身独立的法令地位。“代位(subrogation)”一词,源于拉丁语subrogate,其原意为“使一人处于另一人的方位上(put one person in the place of another)。据考证,最早关于代位求偿权的表述是1748年英国法官Lord Hardwicke 在Randal诉Cackran一案中作出的。1877年,英国法官凯恩斯在辛普森诉汤姆森一案,将代位求偿权作了如下表述”当一人协定向另一人进行补偿,在前者充沛实行补偿后,就有权继承被补偿人或许维护自己不受丢失,或为使自己从丢失中得到补偿而采用的一切方式方法“。而最早以成文法方式将代位求偿权规则下来的是英国1906年海上稳妥法。英国1906年海上稳妥法第79条第1款规则:”稳妥人自形成丢失的稳妥事端发作时,代位获得被稳妥人根据稳妥标的物之一切权力及补偿请求权“。同条第二款规则:”除前项还有规则外,稳妥人若理赔丢失之一部分,并不获得稳妥标的物之一切权或其剩余部分之一切权,但自形成丢失的稳妥事端发作时起,在被稳妥人的丢失依本法规则理赔而受补偿之范围内,代位获得被稳妥人根据稳妥标的物之一切权力和补偿请求权“。如今世界各国稳妥法均规则了稳妥代位求偿准则,理论界一般以为稳妥代位求偿权(Right of Subrogation)是指稳妥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稳妥人对形成稳妥标的危害负有补偿职责的第三方之索赔求偿权的权力。占绝对优势的观念以为,代位求偿权是为产业稳妥所特有的准则,由于代位求偿权准则的创设原意在于补偿被稳妥人因稳妥事端所遭致的丢失。而丢失添补乃产业稳妥的基本原则,无危害即无稳妥。丢失添补有两层基本要求:一是应使被稳妥人因稳妥事端遭受的丢失得到彻底补偿,以便被稳妥人在经济上可以康复到稳妥事端发作前的状况;二是要防止被稳妥人因一起享有对稳妥人之稳妥金请求权及对第三人之危害补偿请求权而形成的“不当得利”。稳妥代位求偿权既满意了上述两个要求,又保持了第三人在私法上的危害补偿义务,一起扩张了稳妥人补偿基金的来历,降低了稳妥经营风险,可谓是“一举数得”。代位求偿是产业稳妥合同补偿性的详细表现,是稳妥人实行了稳妥补偿职责的必定结果。由于,产业稳妥合同的意图是为了补偿被稳妥人因稳妥事端形成的丢失,而不是让被稳妥人获得额定收益。所以,被稳妥人关于因第三者的职责形成的稳妥产业丢失,或许向有职责的第三者追诉,或许从稳妥人处得到补偿,不能二者兼得。假如被稳妥人获取了稳妥补偿,就应将其享有的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力转让给稳妥人。由此可见,代位求偿权准则是产业稳妥合同特有的准则。二 稳妥代位求偿权的权力性质代位求偿权实质上是传统民法清偿代位准则在稳妥法范畴的详细运用。清偿代位(Subrogation)系指就债之实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若代债款人向债款人为清偿,即代位获得债款人之权力,得以自己名义行使之。关于代位求偿权的权力性质,理论界一贯议论纷纷,归纳起来,不过有以下三种:1、债款拟制搬运说。这种学说为前期法国学者所建议,以为被稳妥人的债款虽因稳妥人偿付稳妥金而消除,但法令拟制该债款仍存在,并移转给稳妥人。2、补偿请求权说。该学说以为,稳妥人自给付稳妥金时起,便获得与已消除之债款同一的补偿请求权。此学说源自德国民法就保证人及物上保证人清偿代位准则的有关法令规则。3、债款移转说。该学说以为代位求偿权实质上是稳妥人对第三人债款的“法定受让”(Statuory Assignment),无须被稳妥人的让与意思表明,也勿须债款人的赞同。但在债款人接到债款转让告诉之前,债款人有权向被稳妥人付出补偿而消除债款,得到债款人付出补偿的被稳妥人,在法令上视为被稳妥人的信托人(Trustee),即为稳妥人利益而承受此种给付,并须将该金钱移交给稳妥人。稳妥人作为债款受让人,不得再次向债款人建议债款。此说目前为大多数学者所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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