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申请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7-07 13:49浏览量:1324

劳作裁定申请书
申述人王XX,男,汉族,1980年2月24日出世,住...........。联系电话.......。
被申述人浙江XX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联系电话XXXXXXX
申请事项
一、 判决两边免除劳作合同联系;
二、 被申述人付出申述人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如下: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00元/月X10个月=16000元;
2、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725.4元/月X7个月=12077.8元(06年台州员工月平均薪酬为1725.4元);
3、 一次性伤残作业补助金:1725.4元/月X7个月=12077.8元;
4、 罢工留薪期薪酬:(36天 105天)X53.3元/天=7515.3元;
5、 住院护理费40元/天X36天=1440元;
6、 养分费1000元.
以上各项合计50110.9元。
三、 被申述人承当本案裁定费。
现实与理由
2006年10月28日,申述人与被申述人签定劳作合同,建立劳作联系,合同中确认申述人受聘从事不锈钢铆合岗位作业。合同期限止于2008年10月28日。申述人在作业中酬劳方法以计件为主,同岗位月平均薪酬为1600元。2007年10月5日,申述人在车间整形取锅时,被冲床压伤右手,形成其右中指近侧指间关节以远不完全离断伤、食指中节指骨敞开性骨折伴肌腱、血管、神经损害、皮肤软组织残缺,环指中节指骨敞开骨折伴伸肌腱损害、皮肤软组织残缺。申述人受伤后前后住院36天,被申述人承当了悉数医疗费及伤残判定费。申述人受伤现实经温岭市人事劳作社会保障局依法确定为工伤。申述人所受伤残,经台州市劳作判定委员会《台劳鉴[2008]2-5144号劳作能力判定结论》评定为八级伤残。申述人出院后经医师主张歇息三个半月,现申述人为保护本身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劳作法》、《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诉至贵院,望依法支撑诉请。
依据及其来历
一、 申述人身份证明;
二、 被申述人工商登记资料;
三、 申述人门诊病历、医院歇息证明;
四、 住院病历
五、 工伤确定决定书;
六、 劳作能力判定结论书;
七、 劳作合同;
八、 证人证言。
此致
温岭市劳作局劳作裁定委
申述人:王XX
2008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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