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1-27 05:00浏览量:1255
取保候审,是司法机关责令嫌疑人、被告人供给担保,确保其不躲避侦办、申述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法令办法。鉴于被确保人的举动自在遭到某种程度的约束,并且嫌疑人、被告人假如违背取保候审规则,则有或许构成适用逮捕的条件。当然取保候审的强制性远低于逮捕等暂时掠夺人身自在的手法,因而这种办法一般适用于危险性较低的嫌疑人和被告人。那么,取保候审的条件是什么?听讼网小编来介绍相关问题。
取保候审的条件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是: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能够取保候审: 
(一)或许判处控制、拘役或许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或许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惩罚,采纳取保候审不致发作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峻疾病、日子不能自理,怀孕或许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纳取保候审不致发作社会危险性的;  
(四)拘押期限届满,案子没有办结,需求采纳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履行。
取保候审的担保方法首要是人保和产业保,在某些国家,如前苏联,还规则有社会集体保或单位保。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只规则了人保,现行1996年刑事诉讼法增加了产业保,这种做法适用了社会发展的要求,增强了这一办法的灵活性、有效性。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人保是由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令帮助人或其亲朋,供给确保人,担保嫌疑人、被告人恪守取保候审法令要求的一种担保方法。在我国,人保的特色是以保人的品格、声誉和诺言作担保,此种担保不触及金钱,法令也未规则被确保人违背法令要求时确保人所应承当的法令责任,因而能够看作一种单纯的品格担保。
产业保是由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其别人员或集体以金钱和其他产业向司法机关作担保,确保嫌疑人、被告人恪守取保候审法令要求的一种担保方法。在嫌疑人、被告人违背取保候审法令要求时,司法机关能够悉数和部分的没收担保的产业。
对取保候审人员的一般要求是,未经履行机关同意不得脱离法令限制的区域;在传讯时及时到案;不得搅扰证人作证;不得消灭、伪造证据或许串供。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则反映了上述一般要求。
取保候审办法的适用,关于违法嫌疑人和被告人来说,以其不同的违法状况和或许遭到的不同惩罚相参照,既或许表现为一种权力又或许表现为一种责任。对违法较轻,或许判处控制、拘役或许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嫌疑人和被告人,不具备法定逮捕条件,适用取保候审,首要表现为对被适用人的一种拘谨。而对或许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惩罚的嫌疑人、被告人,以其采纳取保候审不致发作社会危险性,依据自己或别人的请求或许依据司法机关的酌量适用这一办法,则更多地表现为一种权力的完成,即嫌疑人、被告人享有必定条件下不受审前拘押的权力,也即遭到保释的权力的表现。由此可见,我国的取保候审与国外的保释准则有必定差异,由于保释是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在被逮捕后供给担保取得相对自在的一种权力准则,而取保候审则为嫌疑人、被告人由拘禁或面对拘禁转而取得相对自在的一种方法,两者也有相似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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