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第39条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7-19 17:46浏览量:1401
第三十九条 【交通约束的提早布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路途和交通流量的详细状况,能够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纳引导、约束通行、禁止通行等办法。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状况,需求采纳约束交通的办法,或许作出与大众的路途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议,应当提早向社会布告。
条文注释
本条规则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纳约束通行、禁止通行等约束交通的办法。“约束通行”,是指依据不同的状况,规则不同的车辆或许行人能够通行。“禁止通行”,是指各种车辆和行人都不答应通行。约束通行和禁止通行的交通办法一般多数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路途和交通流量的详细状况所采纳的临时性的办法,一旦路途通行状况有所改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就会及时吊销约束通行或禁止通行的办法,康复正常的交通秩序。
“与大众的路途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议”,是指除采纳约束交通的办法外的其他决议,如有关主管部门要调整和规划城市路途,将本来的机动车道改为步行街,将双向行进的车道改为单行车道或改动单行车道的方向等。布告的方式能够是经过播送告诉、网上宣扬、粘贴广告或在约束交通的详细地址竖牌广告等方式。
相关法规
《路途交通安全法施行法令》第35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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