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协议和保密协议的区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5-18 04:04浏览量:1870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往往在一份协议中一起约好保存商业秘密和竞业约束责任,比方缔结《保密及竞业约束协议》,常常导致人们一种模糊认识,以为保密协议和竞业约束协议没有什么差异,二者是一回事。实际上保密协议和竞业约束协议是两个不同的法令概念。保密协议是指用人单位针对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劳作者签定的要求劳作者保存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协议。保密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签定,一般应具有以下首要条款:(1)保密的内容和规模;(2)保密协议两边的权力和责任;(3)保密协议的期限;(4)违约责任。在保密协议有用期限内,劳作者应严格遵守本企业保密制度,避免走漏企业技术秘密,不得向别人走漏企业技术秘密,非经用人单位书面赞同,不得运用该商业秘密进行出产与运营活动,不得使用商业秘密进行新的研讨和开发。竞业约束协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约好在免除或许停止劳作合同后必定期限内,劳作者不得到与本单位出产或许运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事务的有竞赛联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许自己开业出产或许运营同类产品的书面协议。竞业约束是保密的手法,经过缔结竞业约束协议,能够削减和约束商业秘密被走漏的概率。保密是竞业约束的意图,缔结竞业约束协议终究的意图是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保密协议和竞业约束协议有如下差异:
(1)保密责任一般是法令的直接规则或劳作合同的随附责任,不论用人单位与劳作者是否签定保密协议,劳作者均有责任保存商业秘密。而竞业约束是依据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的约好发生,没有约好的,无须承当竞业约束责任。
(2)保密责任要求保密者不得走漏商业秘密,偏重的不能“说”,竞业约束责任要求劳作者不能到竞赛单位任职或自营竞赛事务,偏重的是不能“做”。
(3)保密责任劳作者承当的责任仅限于保密,并不约束劳作者的工作权,而竞业约束责任不仅仅约束劳作者泄密,还约束劳作者的工作,劳作者的负担重许多。
(4)保密责任一般期限较长,只需商业秘密存在,劳作者的保密责任就存在,而竞业约束期限较短,最长不超越二年。
「典型事例」李某于2004年8月入职某公司任市场部司理,公司与李某签定了一份《保密和竞业约束协议》,协议约好李某应当保存公司商业秘密,且劳作合同免除后的2年内不得到有竞赛联系的单位任职,不然承当违约金20000元。公司员工手册对薪酬构成做了如下规则:薪酬包含基本薪酬、保密薪酬、加班薪酬、绩效薪酬、各项补助和补助。依据李某的薪酬表,李某的月薪酬为:基本薪酬1500元、保密薪酬500元、加班薪酬800元和绩效薪酬2000元。2005年7月份,李某与公司免除劳作合同,同月李某入职一家与某公司运营同类事务的公司,某公司请求劳作裁定,以为公司每月付出了保密费500元,李某应当承当竞业约束责任,要求李某付出违约金20000元,并在二年内不得到有竞赛联系的单位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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