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5-29 23:45浏览量:922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办理办法
(1999年8月3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9年9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发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产品质量的监督办理,清晰产品质量责任,维护用户、顾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令、法规,结合本省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经营活动的,有必要恪守本办法。法令、法规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本办法所称产品,是指通过加工、制造用于出售以及服务过程中运用的产品。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产品质量作业的领导和办理,把产品质量作业归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办理部门(以下称产品质量监督办理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办理作业;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担任产品质量监督办理作业。
第五条 用户、顾客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经营者查询。顾客协会、质量办理协会、质量监督查验协会以及其他社会团体、新闻言论组织,有权对产品质量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 产品质量监督
第六条 鼓舞经营者推广科学的质量办理方法,请求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对产品质量办理先进、产品质量到达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赏;对名牌产品应当采纳办法给予维护。 对触及人体健康和人身、产业安全的产品以及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由省产品质量监督办理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拟定产品目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施行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准则。
第七条 产品质量监督办理部门对下列产品施行要点监督查看:
(一)有关人体健康和人身、产业安全的产品;
(二)联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
(三)施行出产许可证准则的产品;
(四)与大众联系密切的产品;
(五)用户、顾客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第八条 产品质量监督办理部门在进行质量监督查看时,能够行使下列职权:
(一)问询有关当事人和证人,查询涉嫌质量违法行为的有关活动;
(二)查阅、仿制有关的发票、收据、帐册、凭据、文件、记载、事务函电和其他材料;
(三)进入产品寄存地和库房查看产品质量;
(四)在监督查看中,对有或许被搬运、藏匿、毁掉的违法出产、出售的产品,依法予以挂号保存或许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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