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一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1-17 03:21浏览量:775

成 都 高 新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2)高新民二初字第171号
原告成都金桥运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刘显付 ……
托付代理人肖世敏 ……
托付代理人程睿,重庆田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张克 ……
被告自贡市荣祥汽贸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邓荣秀 ……
托付代理人刘国军 ……
原告金桥公司诉被告张克、被告荣祥公司运送合同纠纷一案,于2002年9月23日向本院提申述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杨善和独任审判,别离于2002年10月17日、11月18日、12月13日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桥公司托付代理人肖世敏、程睿、被告张克、被告荣祥公司托付代理人刘国军均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诉称,2002年3月23日,原、被告签定了货品运送协议,由被告为原告从上海运送货品到成都及其他区域。被告在运送途中,因发作交通事端,致使原告邮寄的货品受损。这以后,被告未依法进行补偿,遂恳求判令被告补偿由此形成的经济损失及原告因在处理事端中所付出的费用和可得到利益合计270198.90元,并承当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张克辩称,原告所述合同的签定及因交通事端形成货损的现实现实,但补偿金额应照实核算。
被告荣祥公司辩称,荣祥公司未与金桥公司签定任何运送合同。现实是张克与金桥公司签定的运送合同,但张克现不是荣祥公司人员,荣祥公司也未对其授权。故金桥公司的申述与荣祥公司无关。荣祥公司不该承当本案职责。
经审理查明,2002年3月23日,被告张克与金桥公司签定了货品运送合同一份。合同约好,邮寄货品为化工原料、家用电器、五金配件等货品。始发地为上海,收货地为成都、乐山、重庆、绵阳等地,运送费用为10440元。金桥公司上海分公司预付4000元。运送期限为5天,如迟到一天扣运费500元。在全程运送中,形成货品破损、受潮、缺少、被盗,均由承运方按货品价值补偿。运送车辆为川C05466,车辆户口挂号地址为自贡荣祥汽贸有限公司。合同签定后,金桥公司预付运费4000元给张克,张克经清点货品后并在承运单上签字。上述合同内容及承运单、运费等现实,张克均不持贰言。张克在运送途中,当行至安徽省桐城市与另一卡车发作磕碰,致使金桥公司邮寄的货品严峻受损。事端发作后,金桥公司约请安徽省桐城市公证处对货损状况予以公证。2002年3月28日,该公证处出具了公证文书及物品清单。该清单依照现场尚有的货品称号及数量进行了清点。同年3月30日金桥公司与荣祥公司(张克)就货损处理问题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自贡大安区支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南昌市定损中心、江西银轮轿车租借服务有限公司达成了协议(以下简称五方协议)。该协议首要约好,五方对张克承运的货品进行了清点,对公证书中所列无缺物品清单合计20项清点数量彻底予以认可,均无贰言。对损坏货品由金桥公司供给原始货价进行核算,损坏货品残值处理按8%核算由金桥公司处理。核算根据仍依金桥公司原始货价核算,从货品价值中直接扣除。上述公证文书及五方协议,原、被告均不持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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