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转让 房产所有权的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4-14 14:53浏览量:1440

问:
工作通过:我的父亲曾分四次告贷给被告叶某人民币十二万元整,后经追讨还了四万后就一向没了消息,至此加利息他共欠债九万元。因此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咱们诉至法院,并向法院提出了产业保全恳求,但法院在履行过程中,咱们发现土地、房产一切权有些问题,特向你们咨询。
据我去当地土地局了解,曾要求查封被告人叶某具有的房子属国有(团体)一切,其时土地是分给了陈某( 据土地局长说,这样的土地是不得私自转让的),但事实是陈某直接转卖土地给叶某(我的债款人),房子也由叶某缔造,并寓居数年,现为躲避债款已转卖别人。我也从房管处查到该处现在的房产证(房产证名为陈某),领证日期却为二OO三年二月十九日收取,领证人却名为我的债款人叶某。
现在我急需想讨教的问题是:
1、我是否还能向法院提出查封?
2、该处房产能否证明是叶某一切?
答:
您叙说的比较简略,我的了解是叶某在没有获得土地运用权的情况下,私自建造房子,并为躲避债款将房子转让给别人,该房子的挂号产权人是陈某。我国现在实施的是“房随地走”的准则,已然叶某没有获得土地运用权,也就无权建造房子和对房子进行处置。房子挂号的产权人也是陈某,所以我以为该房子不是叶某的合法产业,您不能要求法院查封。
建造部关于国有房子土地运用证及房地产买卖中土地运用权转让等有关问题的答复(1989年9月20日(89)建房市字第77号)
1.重申我国房子一切权与土地运用权主体共同的准则。解放以来,我国对待房子一切权和土地运用权的一向准则是,不经获得土地运用权,不得进行地上修建,地上修建一切权搬运时,连同所运用的房基地同时搬运;合法获得的房子一切权和土地运用权,受国家法令保护。我国司法、规划和房地产办理机关都是依照这一准则处理房地产权属问题的。国家根本法令中关于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规则和法令保护,部门规章无权否定和改变。
《城市房地产转让办理规则》
第六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法获得土地运用权但不契合本规则第十条规则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决,决议查封或许以其他方式约束房地产权力的;
(三)依法回收土地运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赞同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挂号收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令、行政法规规则制止转让的其他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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