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的生效条件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0-07 01:10浏览量:1889
离婚协议是以两边协议离婚为条件,一方或许两边为了到达离婚的意图,可能在子女抚育、产业切割等方面作出有条件的退让。离婚协议有哪些特征呢?离婚协议的收效条件是什么?下面由听讼网修改为您详细介绍。
一、协议内容的复合性
婚内离婚协议的内容不是单一的,而是复合的,其内容触及夫妻身份联系的免除、有关产业的切割、子女由谁直接抚育及抚育费的承当、探视权的约好等等,既包含人身联系,也包含产业联系。
二、收效条件的特别性
一般情况下,民事合同只需契合法令规则的民事法令行为应当具有的条件,两边达到一致意见即可收效,对两边当事人发生法令拘束力。离婚协议可归属于民事合同,但其收效条件却有特别之处。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则,男女两边自愿离婚的,必须到婚姻挂号机关恳求离婚。第三十二条规则,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停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
依据上述法令规则,免除有两种方法,即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而在诉讼离婚中,又包含调停离婚和判定离婚两种详细方式。因而,在夫妻两边同意离婚的景象下,除了男女两边具有离婚的合意之外,还必须到婚姻挂号办理机关进行挂号或许由人民法院以民事调停书的方式赋予其效能,不然即便当事人具有离婚的合意,也不发生免除婚姻联系的法令结果。
三、婚姻联系免除效能的前置性
婚内离婚协议的内容尽管具有复合性,触及人身联系、产业联系等多方面的内容,但免除婚姻联系却是协议的根底意图,其他内容具有附随性,根底意图有无达致影响着附随内容的效能,在婚姻联系未免除的情况下,附随内容不收效能。就产业联系而言,夫妻之间的产业共有方式为一起共有,夫妻联系为共有联系的根底,在一起共有联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无权恳求切割共有产业。
综上:协议内容的复合性、收效条件的特别性、婚姻联系免除效能的前置性是协议离婚的三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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