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2-03 08:10浏览量:152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厂产品质量确保作业,清晰质量查验作业任务、规模、责任,特制定本准则。本准则在本厂规模内施行,查验计量处担任监督履行。
第二条
本规则包括:产品质量查验准则、计量处理准则、各种标志的用处和界说、不合格品处理准则、钢材质量查验准则、外协件质量查验准则、动力计量处理等规则。
第二章:质量查验准则
第三条
检计处的根本责任:
1、担任原材料外购、外协件、毛坯、半制品,直至制品出厂整个生产过程的质量查验作业。
2、履行不合格产品不出厂的准则,确保出厂产品符合规则的规范和技能要求,担任签发产品出厂质量查验合格证。
第四条
查验作业应严厉遵循质量规范、严厉履行查验准则,查验人员应按产品图纸,技能文件进行查验,做出正确判别,做好废品处理作业。
第五条
查验作业做到“预防为主”坚持备件查验,注重中心查验,严厉竣工查验,实施专群结合,充分发挥操作者自检的活跃作用。加强要害工序、要害零件,要害产品的质量查验,要害零件,要害产品要树立质量记载档案。
第六条
查验人员要尽力做好“三员”(质量宣传员、质量查验员、质量分析员)帮忙分厂,查看工艺操作规程,遵循履行状况,遇到违背操作规程状况应及时劝止,必要时向分厂领导反映,敏捷采纳办法。
第七条
不定时安排检查库存或现已查验合格的半制品、制品、考察查验作业质量。
第八条
做好计量理化探伤作业、严厉量检具,周期检定,量具修理作业,确保办法精确。
第九条
参加新产品试制判定作业,参加新产品的规划工艺审阅,对新产品能否正式投产提出定见。
第十条
活跃合作展开全面质量处理,定时地安排人员进行技能业务学习和国家有关查验(质量)文件的学习。
第十一条
原材料进厂查验:
1、凡进厂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须附有合格证或质保书,查验人员按规则进行查验并将查验成果,告诉供应处查验合格后,方可入库并作好记载。
2、凡不具有合格证的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查验人员应拒签入库单,财务处则不予结算。
3、凡查验不合格的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供应处应向供货向单位索赔,若需退让,须处理退让手续,在未办好手续上一任何人不得私行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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