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次转让合同的违约责任承担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27 10:14浏览量:2871
案情
1993年9月23日,某工艺厂与B公司签定订购装置合同。1995年4月6日,B公司、工艺厂、A公司、京北大国际商贸集团别离以原甲方、原乙方、新甲方、和谐方的名义,就B公司和工艺厂签定的该合同中的部分订购装置合同触及的工程转给A公司签定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好,B公司将该合同触及的工程转让给A公司,原甲方付出的11.5万元由新甲方给付原甲方,A公司于1995年4月15日前预付工艺厂20万元。工艺厂于同年4月20日前将装修资料运到施工地后,A公司于10日内再付20万元。工程竣工并查验后10日内,A 公司敷衍工艺厂25万元,余款在5个月内付清。该工程于1995年8月15日竣工,1996年8月13日经某县建造工程质量监督站核定为合格并赞同运用,且出具了工程质量竣工核定证书。1997年3月22日,工艺厂与A公司达到“等工程决算审阅结束后,把工程款还A公司,A公司即把款还(工艺厂代理人)辛某某”的协议。北京市建筑装置市政工程合同预算检查处于1997年9月25日核定了竣工结算造价。工艺厂承包部分实践发作资料款及装置费总计为100万余元。1999年7月22日,工艺厂以A公司除预付40万元和在工程竣工后付款8万元外,尚欠工程款52万余元未付为由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给付上述金钱及利息。
审理过程中,A公司以某市建造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第五检测所于2001年1月16日制造的查验陈述为据,以为工程质量不合格。且工艺厂未与其进行过结算,因而,未付款的职责不在己方,其不该承当违约职责。
剖析
本案触及两次合同转让,榜首次,是B公司把和工艺厂签定的合同中的部分订购装置合同触及的工程转给A公司,此次转让由建造方京北大国际商贸集团作为和谐方,总承包方B公司为原甲方,新甲方A公司和原乙方工艺厂四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定的协议,是当事人实在意思的表明,不危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有用。第2次,是B公司将其对A公司的11.5万元的债务转让给工艺厂,补充协议中榜首条只约好,原甲方(B公司)预付款11.5万元由新甲方(A公司)交给原甲方(B公司)。工艺厂所提转让只要B公司的单独证明,未供给A公司赞同转让或B公司已告诉A公司的依据,一起,A公司也表明既否定收到过B公司的转让告诉,也不赞同转让。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力、责任悉数或许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告诉对方当事人,而且应当获得合同另一方的赞同,未告诉对方当事人或未经对方当事人赞同的,该转让对另一方当事人不发作效能。本案触及的该笔债务的转让既未告诉债务人A公司,也未征得债务人A公司的赞同,因而不具有法律效能。
本案两边在合同中约好工程竣工并查验后5个月内付清价款,逾期按银行最高利率计付利息。1995年8月15日工程竣工,某县建造工程质量监督站1996年8月13日核定工程质量合格,但A公司未在查验后5个月内付清余款。后工艺厂屡次向A公司催要工程款,A公司才于1997年3月22日又给付工艺厂8万元,尚欠41万余元,而且两边此刻协议待工程决算审阅结束后付款。这样,工艺厂与A公司以合同的方法改动了本来的付款期限。依据法律规定付款期限的改动经两边当事人赞同,即具有法律效能。工程于1997年9月25日决算审阅结束。依照两边于1997年3月22日达到的“待工程决算审阅结束后付款”的协议,A公司向工艺厂偿付剩下工程款的时刻应在1997年9月25日今后,A公司在1997年9月25日收到建造方的大部分工程款后未付出工艺厂的工程款,应承当逾期付款违约职责。
A公司于2001年1月16日自行托付检测组织对工艺厂所作工程进行质量检测,并以此检测陈述为依据提出工艺厂供货装置的工程质量不合格,不承当逾期付款违约职责。而A公司的这份判定资料首要存在两方面的问题,榜首,此判定资料是A公司自行托付判定组织进行判定所做出的,未经原告工艺厂赞同,不符合定案依据的有用要件,不发作法律效能。第二,工艺厂承包的工程业经某县建造工程质量监督站核定工程质量合格,建造方京北大国际商贸集团也未提出质量贰言并已投入运用数年。因而,对A公司供给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依据不该予以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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