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违约金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1-16 00:50浏览量:467
王女士问:我于2002年10月和公司签定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公司让我在劳动合同外又签了一份许诺书,许诺假如我提早免除劳动合同,应向公司付出5万元违约金。现在合同没有到期,我想提早免除劳动合同,请问我应该向公司付出违约金吗
律师答复:《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则,劳动者免除劳动合同,应提早30天书面告诉用人单位。
该规则标明,劳动者有权免除劳动合同。
法令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则,是因为劳动合同直接束缚着劳动者的人身自由。假如不赋予劳动者能够免除劳动合同的权力,将导致劳动合同变相成为劳动者的卖身契约,不只危害劳动者的根本人权,并且与现代社会公正、正义的司法理念相悖,使本来处于弱势位置的劳动者,处于愈加不平等的位置。
需求指出的是,一些用人单位常常使用其在劳资关系中的优势位置,在劳动合同之外迫使劳动者与其签定一些约束劳动者行使正当权力的条款,如:劳动者离任违约金等。这些条款实际上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则,不合法约束掠夺了劳动者的根本人权,归于无效条款。
劳动者尽管能够单独免除劳动合同,但应提早30天告诉用人单位,以便用人单位挑选新的劳动者,坚持劳动过程的接连,防止给用人单位形成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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