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担保合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4-23 05:27浏览量:118

确保稳妥合同与确保担保合同存在着许多相似之处,但本质上二者有着很大差异。表现在:
一、合同的主体不同。确保稳妥合同的主体包含投保人、被稳妥人和稳妥人。其间,投保人和被稳妥人也便是本案购车告贷合同中的债款人和债款人。触及确保担保合同的法令主体是债款人、债款人和确保人。稳妥人实行稳妥职责以收取稳妥费为条件,而确保人实行确保职责则无需对价条件。
二、合同的内容不同。确保稳妥作为一种稳妥手法,是以转嫁被稳妥人(即债款人)所面对的投保人(即债款人)不能实行债款的危险为意图的一种稳妥,确保稳妥合同以运营信用危险为合同的主要内容。确保担保是指确保人和债款人约好,当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确保人依照约好实行债款或许承当职责的一种法定担保方式。确保合同作为确保担保的法令方式,是以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作为合同的核心内容。
三、合同的性质不同。确保稳妥合同一经建立便发作独立的权利义务联系,归于双务有偿合同。确保担保合同则表现为单务无偿合同。确保担保合同作为购车告贷合同(即主合同)的隶属合同,与主合同之间存在着主从联系。确保担保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条件,其自身不能独立存在;而确保稳妥合同与购车告贷合同之间不具有主从联系,两者处于并存状况。
四、确保的规模不同。确保稳妥合同中,被稳妥人实行确保稳妥职责仅限于稳妥合同约好的稳妥金额极限内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关于违约金、逾期利息、罚息等均不归于补偿规模。确保担保的规模包含主债款及利息、违约金、丢失补偿金以及完成债款的费用。当事人对确保担保的规模未做约好或约好不明确时,确保人应当对悉数债款承当职责。
五、确保的程度不同。确保稳妥合同中,首要,稳妥人承当稳妥职责取决于合同约好的稳妥事端,即投保人未能如期实行约好的还款职责现实是否发作;其次,稳妥人在实行补偿义务时,对合同约好的免责事项如战役、行政法令行为以及被稳妥人未对投保人作资信查询等状况均可革除稳妥职责。而依据《担保法》的规则,在一般确保的状况下,当债款人向确保人恳求实行确保职责时,确保人在主合同胶葛未经审判或裁定,并就债款人产业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实行债款前,确保人能够回绝承当确保职责,确保人享有检索抗辩权。除了法令或确保合同还有约好的景象外,确保人一般没有实体法上的免责事由。
六、适用的法令不同。确保稳妥作为一种稳妥方式,其法令性质差异于确保担保,不归于担保的领域。相应地,处理确保稳妥合同胶葛的法令依据应当是《稳妥法》,而不是《担保法》。作为一种法定的担保方式,处理确保担保联系则应适用《担保法》。因而,在确保稳妥中,除了合同两边事前约好外,稳妥公司无权要求银行必须先处置抵押物后才干行使索赔权。当然,现在《稳妥法》对确保稳妥的规则尚是一片空白,赶快完善《稳妥法》显然是燃眉之急,可喜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稳妥法》的司法解释中业已考虑到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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